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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蔣萬安等18人 105/04/29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免收學費,得酌收其他費用;各級進修學校得比照各同級、同類學校收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收費,須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免收學費,得酌收其他費用;各級進修學校得比照各同級、同類學校收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收費,須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短期補習教育班,學費收取一次超過六個月者,業者應提撥一定比例之金額並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

前項一定比例之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近年來常有短期補習教育班,以折扣較優惠為由,吸引民眾購買超過六個月甚至超過一年以上的長期課程。業者收受款項之後,再以經營不善無預警倒閉,使得受害之消費者求償無門。105年初發生學承電腦、威爾斯美語及微爾科技(Tutor Well)為例,受害民眾高達三千多人。

二、預付型商品,其特徵在於預付之交易型態,消費者先行給付業者價金,取得商品憑證並加以使用。對業者而言,其已先行取得交易中消費者應支付之價款,無庸再承擔消費者債務不履行之風險。然消費者付費購買長期課程後,若業者嗣後倒閉無法履約,又無力償還債務,消費者將承擔業者未能履約之風險,顯非事理之平。

三、預付型商品消費爭議過去較常發生在禮券類的消費案例上。不過,禮券發行因為多由大型連鎖百貨及量販店發放,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已推行禮券發行須為履約保證,主管機關也多能確實查核企業是否執行,並無再發生重大爭議。惟其他類型的預付型商品爭議仍未有妥善處置措施,考量短期補習教育班學習之消費者,多屬資力較弱之學生族群,相較於業者,更需要法令之保護。故仿照禮券發行履約保證之措施,規範短期補習教育班學費收取一次超過六個月者,業者應提撥一定比例之金額並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至於提撥金額之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