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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法立案補習班,違法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其設立人或代理人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依法立案補習班,違法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其設立人或代理人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說明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或第十條規定未經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訂辦法登記,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負責人或行為人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辦,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五條,未申請設立許可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級中心,由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並命其限期改善。
三、唯獨依補習進修教育法立案補習班。違反幼兒教育及進修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十條所訂辦法登記,甚至違反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罰則卻是(1)糾正、(2)限期整頓改善、(3)停止招生、(4)撤銷立案。如此與兒少法與幼兒教育法所規定有所不同,增修罰則可避免中央、地方及業者引起不必要的行政訴訟。
四、鑑於歷年來,有些不良補習班業者,以補習班立案,卻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沒有提供兒童最佳教養利益,因而發生狼師、虐待兒童或體罰學生,地方政府也常以沒有罰鍰為藉口而有行政怠惰之嫌,為維護孩童最佳教養利益及公平正義,有必要盡速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增列立案補習班罰則。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五條,未申請設立許可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級中心,由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並命其限期改善。
三、唯獨依補習進修教育法立案補習班。違反幼兒教育及進修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十條所訂辦法登記,甚至違反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罰則卻是(1)糾正、(2)限期整頓改善、(3)停止招生、(4)撤銷立案。如此與兒少法與幼兒教育法所規定有所不同,增修罰則可避免中央、地方及業者引起不必要的行政訴訟。
四、鑑於歷年來,有些不良補習班業者,以補習班立案,卻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沒有提供兒童最佳教養利益,因而發生狼師、虐待兒童或體罰學生,地方政府也常以沒有罰鍰為藉口而有行政怠惰之嫌,為維護孩童最佳教養利益及公平正義,有必要盡速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增列立案補習班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