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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之一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立法說明
一、修訂本條第三項。
二、明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針對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事項予以明確規範,以避免產生適用爭議。
二、明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針對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事項予以明確規範,以避免產生適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