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00/03/25 三讀版本
陳淑慧等24人 099/10/29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00/03/2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第八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不受第十三條第一項相關規定之限制。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在少子化的趨勢下,每個孩子都很重要,每班二位導師應有其必要;又95年間原規劃提高國中小及幼稚園導師費至每月四千元,現因可能課徵之稅收縮減,已擬減為每月三千元,若審酌幼教老師工作辛苦,實不宜再就班級人數較少者減少導師名額。

二、綜上所述,為兼顧經費考量並照顧幼教老師辛苦教學權益,建議修正如左。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幼稚園園長、教師以由幼稚師資培育機構畢業者擔任為原則。但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亦得擔任:

一、專科以上學校有關系、科畢業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三、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幼稚園園長、教師資格者。

幼稚園園長、教師之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幼稚園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領有幼稚園教師證書者。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依當時法規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幼稚園園長應具教師資格,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優先遴用之:

一、大學幼教相關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大學幼教相關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照案通過)
幼稚園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領有幼稚園教師證書者。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依當時法規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幼稚園園長應具教師資格,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優先遴用之:

一、大學幼教相關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大學幼教相關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八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照案通過)
本法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八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