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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空中大學得招收已取得在臺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其招生、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以就讀空中大學為由,申請變更居留或延期居留。
前項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以就讀空中大學為由,申請變更居留或延期居留。
空中大學得招收僑居國外國民或已取得在臺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其招生、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以就讀空中大學為由,申請變更居留或延期居留。
前項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以就讀空中大學為由,申請變更居留或延期居留。
立法說明
鑒於「教育基本法」規定國家應推動終身教育,以滿足國民及社會之需要,然現行本法卻未有招收僑居國外國民於境外就學之規劃與機制,無法落實滿足國民終身學習之需求,為強化政府對海外僑民之照顧及保障海外僑胞終身學習之權益,爰於本條文增列中空大學得招收僑居國外國民為境外之全修生或選修生,藉由網路遠距教學模式,以實現海外僑胞終身學習之夢想;另參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三條」,本次增列文字係用「僑居國外國民」一詞,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