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林淑芬等18人 101/04/06 提案版本
黃志雄等21人 101/04/27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三條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得就未具有第一項至第三項資格,而具有特殊學識知能或成就表現者,自行訂定入學資格及甄選方式,在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五範圍內,以外加名額方式,甄選學生修讀各級各類學位或班別。
立法說明
為尊重大學招生自主及使招生方式彈性化,以因應大學招生優秀學生之需要,採取類似日本、韓國之作法,放寬入學資格限制,大學得以個別招生審查方式,甄選具有特殊學識知能或成就表現者,以外加名額方式,入學修讀各級各類學位班別。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得就未具有第一項至第三項資格,而具有特殊學識知能或成就表現者,自行訂定入學資格及甄選方式,在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五範圍內,以外加名額方式,甄選學生修讀各級各類學位或班別。
立法說明
一、本法未將接受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的國民參與高等教育階段之教育權利以法律明文,致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之人民教育保障明顯不足,學生、家長無所適從,爰修法明文,以符現代法治國家憲法保護人民教育自由與學習權之意旨。

二、為尊重大學招生自主及使招生方式彈性化,以因應大學招生優秀學生之需要,採取類似日本、韓國之作法,放寬入學資格限制,增列第四項大學得以個別招生審查方式,甄選具有特殊學識知能或成就表現者,以外加名額方式,入學修讀各級各類學位班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