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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及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權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權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三項。
二、大學合併牽動校務治理、人力結構與資源調度,影響層面具長期性、延伸性,屬重大政策事項。依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七條規定,合併計畫須納入教職員工與學生之權益保障,顯示此議題與相關人員權益緊密相扣。惟現行制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所屬公立大學之教職員工與學生,尚未建立對等參與機制,權益保障基礎不足,爰明定該類大學合併計畫之執行,亦須以校務會議同意為前提,方得啟動。
三、鑒於大學合併牽動教職員任用、學生學籍存續、學位修讀與學程銜接等權益,為確保合併過渡階段相關權益之制度性保障,爰就教育部之法規授權事項,新增合併學校教職員工與學生權益保護相關規範項目,將其參與合併計畫與權利銜接之事項納入辦法訂定範疇。
二、大學合併牽動校務治理、人力結構與資源調度,影響層面具長期性、延伸性,屬重大政策事項。依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七條規定,合併計畫須納入教職員工與學生之權益保障,顯示此議題與相關人員權益緊密相扣。惟現行制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所屬公立大學之教職員工與學生,尚未建立對等參與機制,權益保障基礎不足,爰明定該類大學合併計畫之執行,亦須以校務會議同意為前提,方得啟動。
三、鑒於大學合併牽動教職員任用、學生學籍存續、學位修讀與學程銜接等權益,為確保合併過渡階段相關權益之制度性保障,爰就教育部之法規授權事項,新增合併學校教職員工與學生權益保護相關規範項目,將其參與合併計畫與權利銜接之事項納入辦法訂定範疇。
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就讀大學及大學以上之經濟弱勢學生,其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不適用之。
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就讀大學及大學以上之經濟弱勢學生,其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不適用之。
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第三項。
二、針對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者,免納學費。
三、訂定免納學費之經費來源與請撥方式。
二、針對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者,免納學費。
三、訂定免納學費之經費來源與請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