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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校務會議與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校務會議與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教職員工生權益之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教職員工生權益之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鑑於大學合併屬攸關校內師生權益與校務長期發展之重大決策,且其影響具根本性與延續性,必須確保程序之民主正當性。現行規定僅要求國立大學合併須經校務會議同意,對直轄市立、縣(市)立及私立大學並無明確程序要求,易造成校園民主治理之落差。爰增訂規範,要求各類型大學合併計畫均須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以確保決策過程之公開、透明與正當性。
二、少子女化趨勢衝擊高等教育生態,大學間退場或合併之情況勢所難免。為避免整併過程侵害師生正當權益,特別明定教育部應訂定大學合併師生權益維護辦法,確保後續校院系所整併或存廢規劃時,周延考量教師勞動權益、學生修課與學位取得、跨校區交通、資源及空間分配等事項,落實保障師生生活與學習環境之穩定。
二、少子女化趨勢衝擊高等教育生態,大學間退場或合併之情況勢所難免。為避免整併過程侵害師生正當權益,特別明定教育部應訂定大學合併師生權益維護辦法,確保後續校院系所整併或存廢規劃時,周延考量教師勞動權益、學生修課與學位取得、跨校區交通、資源及空間分配等事項,落實保障師生生活與學習環境之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