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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校務會議與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校務會議與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教職員生權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教職員生權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大學合併關乎校務發展、人力與資源配置,屬重大決策;惟現行法規未能保障直轄市立、縣(市)立及私立大學之校內利害關係人充分參與。為完善各大學之合併程序,故納入校務會議為合併法定必要程序,以落實校園民主治理。
二、鑑於大學合併涉及教育人員任用、學生學籍、校內課程、學校財務等事項,為確保大學合併過程之師生權益,爰於第三項增列「教職員生權益」,由教育部訂定相關辦法。
二、鑑於大學合併涉及教育人員任用、學生學籍、校內課程、學校財務等事項,為確保大學合併過程之師生權益,爰於第三項增列「教職員生權益」,由教育部訂定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