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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校務會議與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校務會議與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師生權益之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師生權益之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大學合併對於校內成員權益與校務發展有根本性且延續性之影響,屬於重大事項。惟現行僅規範國立大學合併需經校務會議同意,爰新增校務會議審議為直轄市立、縣(市)立與私立大學學校之合併必要程序,以符合校園民主治理原則。
二、新增師生權益之保障為大學合併相關事項,明定教育部應針對大學合併過程中師生權益之維護事項訂定辦法,以確保合併後校院系所整併或存廢規劃內容,將考量教師相關之勞動權益、學生相關之修課與學位取得之學業權利,以及師生跨校區交通、資源及空間分配等生活權利。
二、新增師生權益之保障為大學合併相關事項,明定教育部應針對大學合併過程中師生權益之維護事項訂定辦法,以確保合併後校院系所整併或存廢規劃內容,將考量教師相關之勞動權益、學生相關之修課與學位取得之學業權利,以及師生跨校區交通、資源及空間分配等生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