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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徐欣瑩等19人 113/04/19 提案版本
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之利息,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得辦理學生就學貸款之資格,須包含下列對象,並以前項之辦法定之:
一、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有未成年、就學或其他類似情形。
三、其他特殊情況。
立法說明
修正第二項後段,增列第三項。就學貸款應免繳利息,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之。詳言之,目前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得申請就學貸款者,有家庭年所得總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其他特殊情況,或雖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一百二十萬元,但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或有人就學。本次修正配合第五十六條之免納學費標準,特將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之標準,放寬為一百五十萬元,讓更多學子能辦理就學貸款,並規定就學貸款利息全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