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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促進大學教學與研究人力之新陳代謝,各大學每年之新聘教師與研究人員中應有一定比例之助理教授與畢業五年內之博士級研究人員,且此一比例是否能達成應列為教育部進行大學評鑑之評鑑項目。
前項新聘助理教師與畢業五年內博士級研究人員之比例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促進大學教學與研究人力之新陳代謝,各大學每年之新聘教師與研究人員中應有一定比例之助理教授與畢業五年內之博士級研究人員,且此一比例是否能達成應列為教育部進行大學評鑑之評鑑項目。
前項新聘助理教師與畢業五年內博士級研究人員之比例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目前我國大學每年有3,700位左右博士人才畢業,但各高等教育機構能消化之人數有限,造成許多畢業者淪為「流浪兼任助理教授」之怪象。
二、細究此現象之成因,部分乃是因為國內私立大專學校長期以來淪為國立大學教授、副教授退休後二度就職的地方,導致大學教師缺額遭教授、副教授級別教師把持,嚴重影響我國高等學術與研究人力之新陳代謝。
三、為此,特修改本法條,針對大學助理教授與博士級研究人員之聘任進行規範。
二、細究此現象之成因,部分乃是因為國內私立大專學校長期以來淪為國立大學教授、副教授退休後二度就職的地方,導致大學教師缺額遭教授、副教授級別教師把持,嚴重影響我國高等學術與研究人力之新陳代謝。
三、為此,特修改本法條,針對大學助理教授與博士級研究人員之聘任進行規範。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