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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公告下列事項:
一、第一項規定之租稅優惠清單。
二、前一課稅年度依第一項享有一定金額以上租稅優惠之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之清冊,及其享有租稅優惠之金額,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限制。
前項規定應公告之各項租稅優惠一定金額標準,由財政部會同各租稅優惠之中央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公告下列事項:
一、第一項規定之租稅優惠清單。
二、前一課稅年度依第一項享有一定金額以上租稅優惠之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之清冊,及其享有租稅優惠之金額,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限制。
前項規定應公告之各項租稅優惠一定金額標準,由財政部會同各租稅優惠之中央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為各種政策目的之需要,設有諸多租稅優惠,雖中央主管機關(下稱財政部)於網站中針對各項優惠皆有簡單說明,但欠缺完整公開、易於納稅義務人查閱檢索之清單,因此於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財政部每年應彙整並定期公告既有之所有租稅優惠清單,以促進資訊流通,並使相關租稅優惠之政策目的能更有效率地達到。
三、租稅優惠係針對特定政策目的所給與之租稅上額外利益,其具高度公益性質應無疑義,然現行法律體系中,對於享有租稅優惠者之資訊揭露並不充分,甚至難以取得,蓋因稅捐稽徵機關須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而無法透露相關資訊,亦無法源依據可供其公布各項租稅優惠相關資訊,因此本條新增第三項第二款,要求財政部每年應定期公告享有租稅優惠之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之清冊,及其享有之租稅優惠金額,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保守秘密之限制。
四、然不同租稅優惠之政策目的不同,效果亦不相同,若針對較低金額之補助亦要求全數公開資訊,可能反而導致無人願意申請,亦使政策目的無法達成。因此第三項第二款亦規定達到一定金額以上之租稅優惠才需公開。另外,考量相關彙整作業之作業流程以及部分租稅優惠或與營業資訊有間接相關,爰規定應公開之資訊為前一課稅年度之落後資訊,以求公益與私益之衡平。
五、考量各項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未必為財政部,爰於第四項規定,財政部應會同各租稅優惠之中央主管機關,共同針對不同租稅優惠決定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一定金額標準」。
二、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為各種政策目的之需要,設有諸多租稅優惠,雖中央主管機關(下稱財政部)於網站中針對各項優惠皆有簡單說明,但欠缺完整公開、易於納稅義務人查閱檢索之清單,因此於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財政部每年應彙整並定期公告既有之所有租稅優惠清單,以促進資訊流通,並使相關租稅優惠之政策目的能更有效率地達到。
三、租稅優惠係針對特定政策目的所給與之租稅上額外利益,其具高度公益性質應無疑義,然現行法律體系中,對於享有租稅優惠者之資訊揭露並不充分,甚至難以取得,蓋因稅捐稽徵機關須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而無法透露相關資訊,亦無法源依據可供其公布各項租稅優惠相關資訊,因此本條新增第三項第二款,要求財政部每年應定期公告享有租稅優惠之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之清冊,及其享有之租稅優惠金額,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保守秘密之限制。
四、然不同租稅優惠之政策目的不同,效果亦不相同,若針對較低金額之補助亦要求全數公開資訊,可能反而導致無人願意申請,亦使政策目的無法達成。因此第三項第二款亦規定達到一定金額以上之租稅優惠才需公開。另外,考量相關彙整作業之作業流程以及部分租稅優惠或與營業資訊有間接相關,爰規定應公開之資訊為前一課稅年度之落後資訊,以求公益與私益之衡平。
五、考量各項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未必為財政部,爰於第四項規定,財政部應會同各租稅優惠之中央主管機關,共同針對不同租稅優惠決定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一定金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