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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劉櫂豪等21人 111/04/29 提案版本
第十五條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並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文件為之。
立法說明
一、為因應網際網路數位化服務,推動無紙化之E化政策,無論民間或政府均逐漸採用電子簽章方式與用戶訂定契約。惟現行不動產估師法規定受委託之服務契約仍應以書面為之,有違環保與e化之趨勢。

二、電子契約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