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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楊曜等17人 112/10/13 提案版本
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立法說明
現行規費法對於部分弱勢家庭與民眾,訂有減收或免收規費之規定。為使特殊境遇家庭得充分使用政府資源,對於應收取規費之公有資源使用給予減免規定,以促進照顧弱勢。特殊境遇家庭之定義,依據相關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