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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李俊俋等19人 101/12/07 提案版本
第十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第一項成本資料,業務主管機關應將全文內容置於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查閱。
立法說明
成本資料乃收費基準訂定或調整之基準根據,現行規定僅公告收費基準,至於成本資料並不在現行法公告範圍之內。

為使國民便利知悉規費收費基準是否確實合乎成本涵蓋原則與等價原則,有無浮濫收費之情事。爰修正規費法第十條,增列「業務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之成本資料全文內容置於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查閱」之內容,以達成規費收費基準之透明化、陽光化之政府資訊公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