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素月等19人 110/05/31 提案版本
第四十五條之一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未經同意者不得委託他人處理,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主管機關並應按時公告相關事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國內針對催收業者缺乏嚴格的法治規範,甚至銀行業者也不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通報,導致催收帳款問題不斷。銀行只求帳款能夠儘量回收,甚至不惜低價出售帳款債權,以致於衍生社會問題,或者是犯罪事件。

二、主管機關應積極介入,並對相關催收案件進行掌控,以免失序事情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