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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確保銀行落實社會責任投資,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有鑑於「社會責任投資」是指在傳統的財務指標之外,以環境、勞工、人權、社會貢獻程度等社會倫理標準為基礎,評價並選擇企業所進行的投資,目的在於促進社會永續發展。爰修正本條規定,確保銀行落實社會責任投資之作為。
第三十四條之一
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
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客戶整體貢獻度及環境與社會責任等因素,強化內部授信審核機制,減低對環境和社會產生之風險,且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
立法說明
一、赤道原則以管理社會與環境風險為考量,進行專案融資或信用緊縮的管理。雖然目前仍屬於自願行、非強制之準則,但是國際上至2019年,已有112個金融機構採用此原則,已形成了一個實務上的準則。
二、台灣地狹人稠,易受極端氣候影響且環境承載力有限,不當投資造成環境與社會風險,甚至影響在地居民人權爭議,長期而言會成為經濟發展之絆腳石。因此,台灣金融產業應比國際更應積極遵守責任投資與赤道原則。
三、且有鑑於我國已有部分銀行簽署國際環境融資自律規範,將赤道原則之精神納入授信審核之考量。為督促我國金融機構踐行赤道原則,爰修正本條納入赤道原則之精神。
二、台灣地狹人稠,易受極端氣候影響且環境承載力有限,不當投資造成環境與社會風險,甚至影響在地居民人權爭議,長期而言會成為經濟發展之絆腳石。因此,台灣金融產業應比國際更應積極遵守責任投資與赤道原則。
三、且有鑑於我國已有部分銀行簽署國際環境融資自律規範,將赤道原則之精神納入授信審核之考量。為督促我國金融機構踐行赤道原則,爰修正本條納入赤道原則之精神。
第五十一條之三
主管機關每年度,應針對銀行於授信過程中,所推動減低對環境和社會風險之成效進行評比,並主動提供違反環境、勞動等相關法規之企業名單,供所有銀行踐行之參考。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主動公布違反環境、勞動法令之企業,讓金融單位作為踐行赤道原則之參考。
二、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主動公布違反環境、勞動法令之企業,讓金融單位作為踐行赤道原則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