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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銀行不得於規定利息外,以津貼、贈與或其他給與方法吸收存款。但對於信託資金依約定發給紅利者,不在此限。
銀行不得於規定利息外,以津貼、贈與或其他給與方法吸收存款。但對於信託資金依約定發給紅利者,不在此限。
銀行收納存款、匯款,應遵守赤道原則,查明存款戶、匯款者資金來源,來源不明者應拒絕。
銀行收納存款、匯款,應遵守赤道原則,查明存款戶、匯款者資金來源,來源不明者應拒絕。
立法說明
目前銀行在執行洗錢防制的作法為存款50萬元以上要作大額通貨申報,但鉅額之代收代付款查核機制仍有漏洞,為爰引赤道原則對客進行管控;反觀國際大型金融機構,例如花旗銀行,即以赤道原則運用於客戶帳戶存匯款之管理上,國際金融機構實務早已施行多年,值得國內金融機構借鏡;爰引赤道原則,增訂第二項。
第三十四條之一
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
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
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原則,並依借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五項審核原則核貸之。
銀行不得以授信回存、搭配購買壽險或金融商品作為授信准駁條件或於貸款過程中不當勸誘,且不得以企業負責人於他行之房貸轉貸予該行作為授信之准駁條件。
銀行辦理企業授信審核時,應遵守赤道原則,審酌借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公司治理績效及社會責任。
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原則,並依借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五項審核原則核貸之。
銀行不得以授信回存、搭配購買壽險或金融商品作為授信准駁條件或於貸款過程中不當勸誘,且不得以企業負責人於他行之房貸轉貸予該行作為授信之准駁條件。
銀行辦理企業授信審核時,應遵守赤道原則,審酌借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公司治理績效及社會責任。
立法說明
一、國內外赤道銀行皆有設立赤道原則權責單位,讓董事會於決策時能將赤道原則精神納入評估項目,但僅屬銀行自律原則。查國際及國內公司誠信經營守則,銀行理應訂定誠信政策,須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交易,並與授信對象進行事前溝通,當其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新冠肺炎導致中小企業營運出現困境,政府為了幫助企業度過難關,提供諸多方案,甚至要信保基金提高擔保成數,但企業申請紓困防疫貸款卻被要求回存一定比例,明顯與紓困政策不符。
三、為確保金融業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於2014年參酌赤道原則精神增訂授信準則,建議銀行在辦理企業授信審核時,宜審酌借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及社會責任。為強化銀行貸放管理機制,爰參酌「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十六條規定規範,增訂第二、三項。
三、參照赤道原則之內涵,明定銀行授信及融資案件,應以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影響多寡來去做評估,並要求企業善盡誠信經營責任及環境保護之發展,增訂第四項。
二、新冠肺炎導致中小企業營運出現困境,政府為了幫助企業度過難關,提供諸多方案,甚至要信保基金提高擔保成數,但企業申請紓困防疫貸款卻被要求回存一定比例,明顯與紓困政策不符。
三、為確保金融業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於2014年參酌赤道原則精神增訂授信準則,建議銀行在辦理企業授信審核時,宜審酌借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及社會責任。為強化銀行貸放管理機制,爰參酌「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十六條規定規範,增訂第二、三項。
三、參照赤道原則之內涵,明定銀行授信及融資案件,應以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影響多寡來去做評估,並要求企業善盡誠信經營責任及環境保護之發展,增訂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