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薛凌等18人 103/04/25 提案版本
李應元等18人 104/05/01 提案版本
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針對適用房屋稅率非住家非營業所之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予以刪除。

二、依現況,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之所適用非住家非營業用者應比照非住家營業用之稅率,始符合租稅公平性,也能有效擴大稅基之效果,方達健全財政之目標。

三、統計近三年全國非住非營房屋稅的稅收約60億;若設算稅率適用3%,稅收將達91億,而若以5%設算,稅收可達到151億。
第十一條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至遲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立法說明
為使房屋標準價格能夠盡可能貼近實際價值,因此規定至遲每三年重新評定一次。若有突發情事,得隨時重新評定,以反映房屋實際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