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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版本
三讀版本
107/04/13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07/04/11 財政委員會
行政院
107/03/09
第二條 之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第二條之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修正通過)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七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七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立法說明
現行條文係為活絡證券市場,自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調降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一點五(以下簡稱當沖降稅),實施期間至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止。考量當沖降稅實施後有效帶動市場活絡,基於政策穩定及降低投資人不確定性之臆測,爰修正延長當沖降稅措施至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七日止。另考量證券自營商(含專營、兼營)亦得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基於租稅公平,爰將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納入為當沖降稅適用對象,並考量稽徵作業實務之一致性,其實施期間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七日止。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立法說明
當沖降稅政策已實施五個月,當沖占集中市場日交易量已達19.07%,高於預估的15%;上櫃部分也已拉高到27.55%,同樣高於預估的22.5%。考量其他國家當沖交易量比重,美國高頻交易占48.5%、日本約占45%、香港約占20%等相比我國仍有進步空間。爰建議延長實施期間,由本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止(原實施從106年4月28日至107年4月27日),修正再延長五年,鼓勵多元交易工具發展,以提升資本市場動能。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立法說明
一、當沖證交稅在106年四月底開始實施後占大盤總成交比重逐月增加,到九月分更增加到22.46%,凸顯當沖交易對增絡股市的重要性。
二、金管會顧立雄主委亦表示,當沖降稅幾個月來的確發揮活絡市場的效果,但僅一年的時間「過於不穩定」,不利吸引投資,尤其是外資目前參與當沖交易仍不高,若當沖降稅時間能延長,應可增加投資人參與市場的意願。
三、為刺激我國股市活絡,增加投資人及外資意願,本席提案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加長當沖證交稅減半時間,以持續活絡股市。
二、金管會顧立雄主委亦表示,當沖降稅幾個月來的確發揮活絡市場的效果,但僅一年的時間「過於不穩定」,不利吸引投資,尤其是外資目前參與當沖交易仍不高,若當沖降稅時間能延長,應可增加投資人參與市場的意願。
三、為刺激我國股市活絡,增加投資人及外資意願,本席提案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加長當沖證交稅減半時間,以持續活絡股市。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立法說明
有鑑於本法條修法後,股市成交值增加,達刺激景氣,活絡股市,提振經濟之成效;故將當日沖銷期延長為五年。
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立法說明
一、當沖證交稅在106年4月底開始實施後占大盤總成交比重逐月增加,到107年平均佔比約為25%,足證當沖交易可以為股市增加量能。
二、根據財政部意見版本指出,由於現行的當沖降稅法令效力將於4月底到期,當沖降稅將延長並修正版本,內容包括延長法案效力3年,以及擴大適用範圍納入自營商等,既然要一次延長3年,不如直接廢除時限,減少政策不確定性。
三、另考量證券自營商(含專營、兼營)亦得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基於租稅公平,爰將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納入為當沖降稅適用對象。
四、為刺激我國股市活絡,增加投資人及外資意願,爰提案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取消當沖證交稅減半時效,以持續活絡股市。
二、根據財政部意見版本指出,由於現行的當沖降稅法令效力將於4月底到期,當沖降稅將延長並修正版本,內容包括延長法案效力3年,以及擴大適用範圍納入自營商等,既然要一次延長3年,不如直接廢除時限,減少政策不確定性。
三、另考量證券自營商(含專營、兼營)亦得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基於租稅公平,爰將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納入為當沖降稅適用對象。
四、為刺激我國股市活絡,增加投資人及外資意願,爰提案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取消當沖證交稅減半時效,以持續活絡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