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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26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2/05/19 財政委員會
行政院
112/04/14
第十一條 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嗣於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展延實施期間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截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核退七百二十萬臺、核退稅額新臺幣一百十九億元,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落實前開政策目標。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十年以上之老舊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仍有八百三十五萬臺,占家庭現存數量達百分之二十五,為因應「臺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有關住宅部門提升家電、設備能源效率,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有鑑於節能電器貨物稅減徵優惠措施實施以後,有效創造節電效益,除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也節省民眾電費負擔;據經濟部評估,目前10年以上老舊冷暖氣機及電冰箱占家庭現存數量仍達42.72%,延長實施措施確有必要,故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3年至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止。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者,該等貨物應免徵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為節能減碳及產業發展所需,降低民眾購買民生必需品之節能電器負擔,進而促進經濟發展,增進全民福祉,應從節能電器源頭做起,即免徵節能電器貨物稅,以鼓勵廠商研發製造或進口節能電器,並可將其免徵效益轉嫁於消費者之購買價格。
二、因此可能產生之稅損,除因提高業者進口該等電器,能增加關稅收入,且提高節能電器銷售額,等同增加營業稅及營業所得稅等收入,亦可從節省電器使用期間電費彌補,及對非節能電器提高貨物稅稅率,予以汰劣擇優。最終應當朝向使用者、污染者、受惠者付費的觀念發展,對製造過程中產生污染的產物,或是浪費自然資源等不良行為徵收的能源稅。爰修正第一項為免徵貨物稅之規定,並同時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二、因此可能產生之稅損,除因提高業者進口該等電器,能增加關稅收入,且提高節能電器銷售額,等同增加營業稅及營業所得稅等收入,亦可從節省電器使用期間電費彌補,及對非節能電器提高貨物稅稅率,予以汰劣擇優。最終應當朝向使用者、污染者、受惠者付費的觀念發展,對製造過程中產生污染的產物,或是浪費自然資源等不良行為徵收的能源稅。爰修正第一項為免徵貨物稅之規定,並同時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者,該等貨物應免徵貨物稅。
立法說明
為節能減碳及產業發展所需,降低民眾購買民生必需品之節能電器負擔,進而促進經濟發展,增進全民福祉,應從節能電器源頭做起,即免徵節能電器貨物稅,以鼓勵廠商研發製造或進口節能電器,並可將其免徵效益轉嫁於消費者之購買價格。因此可能產生之稅損,除因提高業者進口該等電器,能增加關稅收入,且提高節能電器銷售額,等同增加營業稅及營業所得稅等收入,亦可從節省電器使用期間電費彌補,及對非節能電器提高貨物稅稅率,予以汰劣擇優。爰修正第一項為免徵貨物稅之規定,並同時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一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一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立法說明
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行政院規劃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實施期間原為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二年內,後經修法延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截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共計核退七百三十一萬餘臺、核退稅額新臺幣一百二十一億餘元,有效創造節電效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已達成前開政策目標。
三、惟依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逾十年電器仍多,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
四、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五、參考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三項,增訂第四項。
二、截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共計核退七百三十一萬餘臺、核退稅額新臺幣一百二十一億餘元,有效創造節電效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已達成前開政策目標。
三、惟依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逾十年電器仍多,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
四、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五、參考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三項,增訂第四項。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有效達成淨零碳排目標,透過加速民眾汰換老舊家電產品,鼓勵民眾購買節能家電,創造節電效益並減輕民眾電費負擔,爰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及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得減徵貨物稅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二、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產品,並透過增加減徵稅額上限,加速汰換期程,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家電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產品,並透過增加減徵稅額上限,加速汰換期程,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家電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自本條文發布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一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一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為讓未汰換及有需求的民眾能持續享有優惠,並延續我國節能政策的實行,爰將施行日期延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增訂第四項,授權行政院得視推行情形延長之。
二、增訂第四項,授權行政院得視推行情形延長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評估,目前10年以上老舊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仍有835萬台,占家庭現存數量達25%,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台最高減徵貨物稅新台幣二千元,嗣於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展延實施期間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截至一百十一年底,計核退七百二十萬台、核退稅額新台幣一百十九億元,創造節電效益,抑制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落實前開政策目標。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十年以上之老舊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仍有八百三十五萬台,占家庭現存數量達百分之二十五,為因應「台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有關住宅部門提升家電、設備能源效率,繼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並考量物價成長、為減輕民眾負擔,將減徵稅額提高為三千元。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一項減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一項減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因應我國2050淨零轉型願景,又節能是淨零碳排首要工作,鼓勵提升用電設備能源使用效率,將有助於達成節能目標。
二、針對節能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之減徵貨物稅之目的主要係引導民眾於汰舊換新時優先選用高能源效率之產品,以達節約能源、抑低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目標。
三、查減徵節能家電貨物稅政策自108年6月15日實施起,截至112年2月28日之統計,共減徵749萬台節能家電,預估每年可節電3.69億度。
四、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爰依法訂定實施年限5年。
五、增訂第四項。並視實際需要授權行政院決定是否延長,以利政策彈性運用並確實達成政策目的。
二、針對節能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之減徵貨物稅之目的主要係引導民眾於汰舊換新時優先選用高能源效率之產品,以達節約能源、抑低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目標。
三、查減徵節能家電貨物稅政策自108年6月15日實施起,截至112年2月28日之統計,共減徵749萬台節能家電,預估每年可節電3.69億度。
四、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爰依法訂定實施年限5年。
五、增訂第四項。並視實際需要授權行政院決定是否延長,以利政策彈性運用並確實達成政策目的。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嗣於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展延實施期間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截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核退七百二十萬臺、核退稅額新臺幣一百十九億元,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落實前開政策目標。
二、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十年以上之老舊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仍有八百三十五萬臺,占家庭現存數量達百分之二十五,為因應「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有關住宅部門提升家電、設備能源效率,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十年以上之老舊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仍有八百三十五萬臺,占家庭現存數量達百分之二十五,為因應「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有關住宅部門提升家電、設備能源效率,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家電產品以達減碳政策目標,政府自公元2019(民108)年6月15日起實施相關產品貨物稅減徵措施,並曾於2021(民110)年5月26日修正展延。
經查,自2019(民108)年6月15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全新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嗣於2021(民110)年5月26日經立法院修正三讀,將實施期展延間至2023年6月14日止。
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10年以上之老舊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仍有835萬臺,在全台家庭現存數量達25%,為因應「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有關住宅部門提升家電、設備能源效率,應當將此項減徵措施延長,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藉以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3年至2026年6月14日止。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經查,自2019(民108)年6月15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全新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嗣於2021(民110)年5月26日經立法院修正三讀,將實施期展延間至2023年6月14日止。
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10年以上之老舊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仍有835萬臺,在全台家庭現存數量達25%,為因應「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有關住宅部門提升家電、設備能源效率,應當將此項減徵措施延長,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藉以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3年至2026年6月14日止。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修正第一項前段:將日期修正為:「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以持續鼓勵民眾落實節能減碳目標、節省電費負擔,達成2050邁向「淨零排放」目標。
第三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立法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立法說明
一、鑑於現行第一項本文有關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與逾繳納期限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及但書有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免予加徵滯納金等規定,業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統一規範,爰刪除相關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上開規定辦理。
二、配合稽徵實務作業,修正第二項,定明應納稅款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為「各年度一月一日」,俾資明確。
二、配合稽徵實務作業,修正第二項,定明應納稅款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為「各年度一月一日」,俾資明確。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立法說明
一、鑒於現行第一項本文有關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與逾期繳納期限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及但書有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至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免予加徵滯納金等規定,業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統一規範,爰刪除相關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上開規定辦理。
二、配合稽徵實務作業,修正第二項,定明應納稅款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為「各年度一月一日」,以資明確。
二、配合稽徵實務作業,修正第二項,定明應納稅款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為「各年度一月一日」,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