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審查報告 114/07/31 財政委員會
廖先翔等16人 113/04/09 提案版本
邱若華等20人 113/11/29 提案版本
鍾佳濱等23人 114/05/23 提案版本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4/06/13 提案版本
第八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照委員吳秉叡等5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下: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及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純天然蔬菜汁者,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立法說明
壹、照委員吳秉叡等5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下: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前項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及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純天然蔬菜汁者,免稅。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 (盒、罐、桶) 固封者。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貳、修正立法說明如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序文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二、第二項增訂無添加糖飲料品(無論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免徵貨物稅,以誘導消費,兼顧國人健康。三、第四項未修正。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刪除。

二、目前國內飲料產品早已屬於民生必需品而非奢侈品,政府對容器包裝之飲料產品課徵8%及15%貨物稅;而市面上各式各樣、琳瑯滿目的手搖飲料、杯裝飲料卻不用課徵相關稅額,相較之下顯已違反租稅公平原則。

三、經查政府於民國79年間已取消化妝品(奢侈品)之貨物稅,相對於低廉的包裝飲料,卻仍列為課稅範圍,凸顯我國稅法之失當與失衡。

四、租稅性質分類中,貨物稅類屬「特種銷售稅」,以世界各國普遍稅制而言,其應只針對奢侈品、高汙染品、高耗能品、有礙國民健康之物品等,對社會具負面外部效應之特殊商品進行課稅,以有效控管其商品所造成之外部成本。反之,若對於民生必需品及工業生產原材料,於加值型營業稅外,再重複課徵特種銷售稅,不但將嚴重打壓相關民生工業之發展,亦將大幅加重中低收入戶之經濟負擔,形成所得之逆分配,有違租稅中性原則與租稅正義原則。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下: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無添加糖飲料免稅;添加糖飲料品依其添加糖量從價徵收之差別稅率及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立法說明
一、含糖飲料不僅會增加心血管疾病風險,還可能引發一系列健康問題,藉由無添加糖飲料免稅,使國民有購買之意願,進而達到增進國人健康的目的,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二、添加糖係指添加經加工糖,本條第一項所列若符合增訂本條第三項之免稅條件,應予以免貨物稅。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照委員鍾佳濱等5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四、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二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立法說明
壹、照委員鍾佳濱等5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二、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三、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四、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第一項第二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貳、修正立法說明如下:一、第一項修正如下:(一)配合法制體例,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二)現行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彩色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及錄音機等四項電器已由早期高額消費貨物轉變為一般民生必需品,且隨著科技進步,民眾消費方式及偏好改變,部分電器產品已過時,對其課稅不合時宜,且相關產品設計漸朝單機一體多功能化發展,衍生諸多貨物稅徵免認定爭議及行政爭訟,爰刪除各該款電器貨物稅。(三)第一款規定之電冰箱與現行第三款、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冷暖氣機、除濕機、音響組合及電烤箱屬電力消耗較大之電器產品,基於節能減碳目標,宜維持課稅,現行第三款、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並配合現行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刪除移列為第二款至第五款。二、第二項未修正。三、第三項配合第一項款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立法說明
一、以住宅節能113年元旦新制,購買一級能效節能冷氣或電冰箱,經濟部「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冷氣跟冰箱每台補助3,000元,同時可向財政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退稅可達2,000元。其政策目的在於鼓勵民眾汰換老舊家電,進而解決能源問題,因為時空背景因素,電冰箱、除濕機、冷氣機等,以目前的生活環境及氣候而言,是家庭必需品而非奢侈品,而正確的汰換老舊家電,除了可以節省能源外,亦便利民眾生活。且經濟部與財政部對於本政策的補助金額,若轉換為直接反應在貨物稅減免,除了可以免除民眾申請時之時間等成本,並且還予民眾合理之上開電器稅額。

二、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98號闡釋:鑑於彩色電視機相關產品日新月異,主管機關宜考量貨物稅性質及消費大眾對於單一或組合之相關產品於出廠時主要功能之認知等,訂定較為明確之課徵貨物稅認定標準,以利遵行,在貨物稅制定時之時空背景,電視機已經為一般家電,而非奢侈品,宜考量該家電之普及性,重新思考貨物稅稅率。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三、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二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因○年○月○日修正前項課稅項目所造成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收入之實質損失,因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完成修正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因此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有關替代性財源規定,不須由中央政府補足。
立法說明
一、電器類貨物稅課徵項目包含電冰箱、電視機、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電器產品。91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之貨物稅檢討報告指出,由於科技進步,產品日新月異,功能已趨向多媒體,其中亦具有部分一般電器類貨物之用途,造成電器類產品與電子資訊產品之界定不易,常產生爭議,惟電腦產品無需課徵貨物稅,而一般電器類貨物卻需課徵貨物稅,造成不公平之競爭,且目前課徵貨物稅之電器類貨物已較屬一般家庭之民生必需品,電器類貨物可取消貨物稅。

二、經查,因科技發展與國人生活習慣變遷,對智慧型手機的依賴,明顯改變民眾視聽方式,電視機、錄影機及音響組合完稅量近年均呈減勢,其中電視機103年國內出廠27萬台,逐年遞減至112年僅剩6萬台,錄影機完稅量亦從103年27萬台減少至112年不足萬台,幾近停產。海關代徵之進口視聽電器貨物稅亦呈縮減或停滯之勢。

三、進一步,行政院曾於95年10月18日召開跨部會「能源稅條例草案」研商會議,決議裁示為配合能源稅的開徵,將貨物稅部分併入能源稅,並取消油氣類貨物稅與非油氣類(電器、飲料、平板玻璃和橡膠輪胎)等4項貨物稅。

四、有鑑於能源稅制定之進程稍緩,然而原先被視作奢侈品消費之部分電器商品已多屬民生必需品,持續課徵不僅不合時宜,更因為替代性產品日新月異,導致稅收每況愈下,持續課徵貨物稅之正當性、公平性降低,應立即取消課稅項目。爰僅保留高耗能電器,待貨物稅併同整合綠色稅制時,一併檢討處理。

五、以113年度貨物稅實徵淨額為例,電器類合計徵收71.67億元貨物稅,本次取消之課稅項目,電視機實徵0.6億元、錄影機實徵0.19億元、電唱機實徵0.02億元、錄音機實徵0.33億元、音響組合實徵6.41億元、電烤箱實徵3.68億元,合計約11.23億元;但免除貨物稅帶動之交易可促進經濟活絡,亦可創造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等稅收收入。

六、有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法已於113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已大幅擴增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因此中央政府不需再補足本次稅制改革所可能造成之財源收入損失,爰為第四項之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照委員吳秉叡等5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照委員吳秉叡等5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及○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二、由於稅制改革牽涉廣泛,爰將電器類貨物稅移除部分課徵項目之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