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 113/03/29 提案版本
葉元之等21人 113/04/19 提案版本
林思銘等19人 113/05/03 提案版本
涂權吉等17人 113/05/10 提案版本
陳玉珍等19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馬文君等18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張智倫等25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魯明哲等16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王鴻薇等19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楊瓊瓔等20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王世堅等19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萬美玲等18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邱鎮軍等24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廖偉翔等17人 113/11/29 提案版本
王正旭等16人 114/06/13 提案版本
顏寬恒等17人 114/06/20 提案版本
顏寬恒等17人 114/06/20 提案版本
郭國文等17人 114/06/20 提案版本
陳素月等18人 114/06/27 提案版本
賴士葆等27人 114/08/15 提案版本
翁曉玲等19人 114/08/29 提案版本
陳菁徽等21人 114/08/29 提案版本
第八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刪除)
立法說明
貨物稅對容器包裝之飲料或罐裝飲品產品課徵8%至15%貨物稅,但現代社會飲料屬於民生必需品而非奢侈品,尤其商家販售現做的手搖飲料、果汁等卻反倒不需課徵貨物稅,明顯違反租稅公平原則。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內之電器於民國35年創設貨物稅條例時為奢侈品項,但現在已經為民生必需品,多數被稱為「白色家電」,是一般民眾生活及家事用的家庭用電器。

二、為了促進節能減碳,經濟部針對汰換並購買一級能源效率冷氣、冰箱,每台可享3,000元補助,加上貨物稅退稅補助每台可享5,000元新台幣補助,但申請程序繁瑣以外,政府也要付出相當多行政成本,反倒造成不必要之浪費,若本條直接刪除,可促成國民更快的電器汰換速度,並降低國庫支出。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一項減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立法說明
一、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108年6月15日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每臺最高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歷經二次修正延長實施期限至114年6月14日止,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對整體社會經濟具正面效益。據經濟部評估,因應冷暖氣機、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新基準分別於114年1月1日及115年1月1日生效,及為達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目標,有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及促進家電產業升級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至116年12月31日止。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為配合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目標適時滾動檢討,增訂第四項,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期限,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一項減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立法說明
節能減碳綠色消費一直為我國欲極力推動之政策,二○五○淨零排放也是我國亟欲達成之目標。為落實上開目標,政府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規定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節能電器,每臺最高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本項規定已歷經三次修正,延長實施期限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實施至今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對社會產生良好影響。為使政府政策能適時滾動檢討,無須頻繁修法,爰增訂第四項規定,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期限,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皆免徵貨物稅。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二、機車為我國民眾日常生活中使用最頻繁的交通工具,無論是上班族通勤、交通代步、家庭主婦買菜接小孩、外送服務等都會使用機車來做為交通工具,且目前全台灣機車數量已逾1,400萬,可見其普及性之高。

三、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針對小客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三十、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卻對機車視為奢侈品並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除顯失公平性外,更是加重消費者負擔;再者,財政部表示機車貨物稅徵收目的為改善空氣汙染,此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二項隨油徵收的空污費,有重複課徵、收費之疑,不符合賦稅公平性。故為維護我國廣大機車族之消費權益,並提升機車產業發展,機車貨物稅有取消之必要。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民國35年貨物稅設立時本質為「奢侈稅」的一種,但創立貨物稅77年以後的今天,該條例內容需要通盤檢討,尤其機車早已不是「奢侈品」,而是經濟收入較低或青年族群通勤必備的「生財工具」,尤其在物價飛漲的現在,加上17%貨物稅以後的普通重型機車,動輒已近9、10萬元一台顯不合理。

二、貨物稅條例第六條已針對橡膠輪胎課徵,汽機車整車再度課徵,明顯重複課稅,不符合租稅正義。

三、汽機車舊換新補助的完整名稱是「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從2016年1月8日開始實施,主要是透過退稅5萬元的方式,鼓勵民眾將老舊車輛汰換為新車,也達到更節能減碳、降低移動汙染源與推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的效益。而原本是設定5年後到期,但政府後來宣布再延長至2026年1月7日,機車也有舊換新補助3~6,000元不等,但如果是直接讓汽機車貨物稅退場,車價直接少掉25%,等於實質降低新車價格,以現在動輒100萬的汽車或10萬機車來說,直接少掉25%與17%貨物稅,汽車等於一台75萬,機車8萬多左右,明顯比汽機車舊換新更有誘因。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皆免徵貨物稅。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鑑於無論機車或汽車,均已是國人日常生活必須基本交通工具。然現行貨物稅條例,仍對此兩項生活必需工具,視為奢侈品而加以課稅,除課稅原因不合民眾生活需求現況外,財政部將汽機車課徵貨物稅之主因歸為移動汙染源,亦為逾越本法課徵貨物稅之目的外,與燃料費或空污費亦有重複課徵收費之嫌,實不符合賦稅公平性,也導致國內機車、汽車於通貨膨脹的當下,價格日益高漲,提高國人經濟負擔。

二、爰予提案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與第二款相關文字。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

(一)汽缸排氣量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汽缸排氣量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二、我國民眾無論是上班通勤、交通代步、主婦購物、接送小孩、外送服務等都會使用機車來做為交通工具,且全台灣機車數量高達1,400萬,作為日常中使用最頻繁的交通工具,由此顯見其普及性之高。

三、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針對小客車汽缸排氣量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汽缸排氣量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針對汽車不同汽缸排氣量設有不同從價徵稅率。但從1946年以來,我國卻從未考量針對不同機車汽缸排氣量,設有不同從價徵稅率,統一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除顯失公平性外,更是加重消費者負擔。

四、固此,為維護我國廣大機車族之消費權益,並提升機車產業發展,機車貨物稅有調整之必要。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二點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免徵貨物稅。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現行貨物稅條例,仍對汽車、機車此兩項現代社會生活代步工具課徵高額貨物稅率,實不符合社會生活現狀,過度提高國人經濟負擔。

二、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降低汽車課徵貨物稅之稅率;並修正第二款,取消課徵機車項目之貨物稅。。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我國從民國114年65歲以上高齡人口占比將超過兩成,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民國154年每10人中,約有4位是65歲以上老年人口,而此4位中即有1位是85歲以上之超高齡老人,顯示我國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亟需投注更多資源,協助高齡長者照顧需求。

二、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至113年12月31日。

三、茲上開租稅優惠即將屆期,我國高齡長者、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人士逐年遞增,為減少其乘車不便,爰提出「貨物稅條例」修法,續延長購買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間5年至118年12月31日。

四、購買非電動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間不再延長,電動公共汽車可另適用「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免徵貨物稅,爰刪除本條例第十二條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相關規定。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考量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及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政策目標,爰修正延長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期限自114.1.1至118.12.31。另考量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包含以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小客車,或同款第二目規定之大客車改裝之車種,爰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但書施行期間規定移列為同款第三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交通部刻正推動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計畫,因此非電動公共汽車免稅實施期間不再延長;惟電動公共汽車可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規定免稅,故無須另予規定;爰刪除本條例第十二條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相關規定。

三、第二項及第六項未修正。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長照交通接送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因交通部推動之「二○三○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已有相關補助措施,鼓勵客運業者汰購電動大客車,且現階段電動公共汽車已具提供低底盤無障礙運輸服務,已無免徵貨物稅之必要。爰刪除原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為免徵貨物稅車輛。

二、另電動公共汽車於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已有規範,爰併刪除。

三、鑒於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身心障礙者及長照需求者人數逐年增加,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及照顧身心障礙者與長照需求者之政策目標。爰新增長照交通接送車為免徵貨物稅之車輛,並對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為保障保障身心障礙者家庭之需求,同步修正第五項,延長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另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範事項及內容,已修正發布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並廢止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且「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定義已定明於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條第五項,爰酌修正。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為達成「臺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之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政策目標,交通部與環境部共同推動「二○三○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以鼓勵客運業者汰換購買電動大客車,加上現行電動公共汽車已可提供低底盤無障礙運輸服務,對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已無繼續延長之必要,且電動公共汽車則依現行第十二條之三規定免徵貨物稅,爰予刪除該等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規定。

二、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及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政策目標,爰修正延長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期限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考量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包含以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小客車,或同款第二目規定之大客車改裝之車種,爰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但書施行期間規定移列為同款第三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之自立生活,照顧該族群行動之需求,爰修正第五項,將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鑑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範事項及內容已納入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自同年八月十二日施行,並廢止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自同日生效,且「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定義已定明於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條第五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二項及第六項未修正。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為達到2050年淨零排放之目標,政府推動「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另根據交通部評估,現行電動公共汽車已可提供低底盤無障礙運輸服務,故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已無免徵貨物稅之必要,另電動公共汽車可適用現行第十二條之三規定免徵貨物稅,無需另予規定,爰予刪除。

二、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的自立生活,並打造無障礙友善的乘車環境,爰修正本條第五項,延長購置符合輪椅使用者車輛安全檢測規範的免徵貨物稅優惠期限,至民國118年12月31日止。

三、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範事項及內容已納入111年4月28日修正發布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增訂之第十四條附表,並自同年8月施行,廢止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且載運輪椅使用者之定義以定明於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條第五項,爰修正本條第五項。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綜觀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課稅項目,顯少已開發國家針對汽機車課徵貨物稅,顯示我國既有的貨物稅制之課徵不盡合理,爰將汽車貨物稅分別調降至百分之十、十五,並調降機車貨物稅為百分之五,以減輕民眾負擔。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為照顧身心障礙、行動不便者,且使國內復康巴士更加普及,爰將復康巴士移列至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延長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為友善高齡長者乘車環境,落實建構無障礙乘車空間,照顧其對行之需求,將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但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二。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序文、第一目序文、第三款及第三項序文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

二、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但書,理由如下:

(一)為達成「臺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之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政策目標,交通部與環境部刻正推動「二○三○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鼓勵客運業者汰換購買電動大客車,且現行電動公共汽車已可提供低底盤無障礙運輸服務,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已無繼續免徵貨物稅之必要,電動公共汽車則依現行第十二條之三規定免徵貨物稅,爰予刪除該等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規定。

(二)增列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原第二目但書有關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規定,移列第三目,考量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及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政策目標,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之自立生活,爰修正延長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為因應物價通膨及淨零碳排趨勢,針對基層民眾施用最多之機車交通工具應予調降貨物稅為12%,以穩定機車價格,並促進汰舊換新,以降低碳排放及空氣污染。

四、修正第五項,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之自立生活,照顧渠等行的需求,將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鑑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範事項及內容已納入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自同年八月十二日施行,並廢止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自同日生效,且「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定義已定明於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條第五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二項及第六項未修正。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環境部與經濟部訂定「臺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之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政策目標,共同推動「二○三○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以鼓勵客運業者汰換購買電動公共汽車。現行電動公共汽車已足提供低底盤無障礙運輸服務,對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已無繼續延長之必要。另電動公共汽車得依現行第十二條之三規定免徵貨物稅,爰予刪除該等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規定。

二、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及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政策目標,爰修正延長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期限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考量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包含以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小客車,或同款第二目規定之大客車改裝之車種,爰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但書施行期間規定移列為同款第三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之自立生活,照顧該族群行動之需求,爰修正第五項,將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鑑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範事項及內容已納入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自同年八月十二日施行,並廢止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自同日生效,且「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定義已定明於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條第五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未修正。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近年許多民眾及產業均反映汽機車貨物稅造成車價過高,如能適度調降稅率,可使國產車及進口車降價,除減輕消費者負擔外,也使產業受益。

二、早期汽車是身分的象徵,亦被視為高價奢侈品,遂需課徵高稅額,惟隨著經濟發展,汽車已變成民眾日常代步工具或賴以維生的資產;再者,政府鼓勵購買電動車,卻又對進口電動車課予高額的貨物稅及營業稅,致使我國進口車價相比其他國家高出許多,爰予以修正車輛課稅稅率。
第十二條之一
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三萬元。

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刪除)
立法說明
刪除貨物稅補貼可降低行政成本並降低車價,促使國民更快汰換老車,降低空氣汙染,減少國庫支出。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一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減徵金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將報廢或出口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換購新車減徵貨物稅之措施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止。

二、修正第三項,延長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措施至119年12月31日,並考量近年新型機車為符合最新環保及安全標準,價格已大幅上漲,為減輕基層民眾負擔,將減徵金額提高為一萬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十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八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八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修正第一項,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並增訂但書規定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以應徵稅額減徵之。

二、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機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修正第二項,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機車,減徵退還新機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爰以延長,並增訂但書規定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八千元者,以應徵稅額減徵之。

三、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達成「節能減碳」之目的為我國長遠政策,且本條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增訂後確實有提升汽機車汰舊換新率,對汽機車市場之活絡及相關產業之稅賦增加亦有相當成效,是以短期內仍有持續減徵之必要,僅將適用期間延長五年,似有不足,爰修正本條再予延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以有效落實立法目的,並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四、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十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八千元。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實施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至一百十三年,每年汽機車汰舊換新率每年高達77.49%,已達減少移動汙染源之空氣污染物質及促進國內汽機車市場交易之成效。為精進並維持減少移動汙染源之空氣污染物質及促進國內汽機車市場交易,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延長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之施行日期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並將汽車減徵稅額由新台幣五萬元,提高至新台幣十萬元;機車減徵稅額由新台幣四仟元,提高至新台幣八仟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一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減徵金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將報廢或出口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換購新車減徵貨物稅之措施再予延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

二、修正第三項,將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措施再予延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且考量近年新型機車為符合最新環保法規以及安全配備升級等因素,導致售價持續上漲,為減輕民眾負擔,將減徵金額提高為一萬元。
第十二條之六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環境部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境部定之。

第一項所定之大客車,自本條文生效日起六年內,報廢出廠十五年以上之大客車者,於報廢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大客車且完成新車牌照請領登記者,其新購之大客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正式升格改制為部,爰予以修正機關名稱。

二、大客車是指座位數在十個以上(包含駕駛員和服務員),或總重量超過三千五百公斤的客車,係設計用於載運大量乘客的汽車;依規定,大客車出廠屆滿15年需進行底盤安全檢修,完成者始得繼續行駛3年,然就交通安全及產業效益而言,大客車輛行駛超過10年,即應考慮汰舊換新,避免因設備老舊、安全設備落後等問題增加行車風險、維修成本及空氣汙染,因此大客車業者車輛定期汰舊換新不僅係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亦有助於減少空氣汙染,故為保障國人安全並鼓勵大客車業者定期更新車輛,爰針對減免貨物稅提出修正,以利降低業者購置新車負擔並提升業者汰舊換新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