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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刪除)
立法說明
一、建議本條文刪除。
二、鑑於目前國內飲料產品早已屬於民生必需品而非奢侈品,目前政府對容器包裝之飲料產品課徵15%貨物稅時為不合理;加上,市面上眾多商店販賣琳瑯滿目之杯裝飲料其營業額早已凌駕包裝飲料之上,卻無須繳納貨物稅,相較之下,顯已違反租稅公平原則。
三、經查民國79年已經取消化妝品之貨物稅,相對更加低廉的包裝飲料卻需列課稅範圍,凸顯稅法之失當及失衡。
四、政府曾於98年10月19日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議,將推動能源稅及二氧化碳環境稅並將取飲料貨物稅,但該方案目前仍不明確,將嚴重影響產業生計。
五、基於保障農民權益,鼓勵農民團體及食品加工業者,多多利用國產農產品原料產製,穩定國內農產品產銷,例如:雲林的花生產量位居全國第一,國人愛飲用之花生牛奶、柳橙、芭樂、木瓜及仙草蜜、西瓜等,早已屬民生用品,應從寬認定,不宜課徵貨物稅,確保基層農民權益,落實政府照顧農民之政策決心。
二、鑑於目前國內飲料產品早已屬於民生必需品而非奢侈品,目前政府對容器包裝之飲料產品課徵15%貨物稅時為不合理;加上,市面上眾多商店販賣琳瑯滿目之杯裝飲料其營業額早已凌駕包裝飲料之上,卻無須繳納貨物稅,相較之下,顯已違反租稅公平原則。
三、經查民國79年已經取消化妝品之貨物稅,相對更加低廉的包裝飲料卻需列課稅範圍,凸顯稅法之失當及失衡。
四、政府曾於98年10月19日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議,將推動能源稅及二氧化碳環境稅並將取飲料貨物稅,但該方案目前仍不明確,將嚴重影響產業生計。
五、基於保障農民權益,鼓勵農民團體及食品加工業者,多多利用國產農產品原料產製,穩定國內農產品產銷,例如:雲林的花生產量位居全國第一,國人愛飲用之花生牛奶、柳橙、芭樂、木瓜及仙草蜜、西瓜等,早已屬民生用品,應從寬認定,不宜課徵貨物稅,確保基層農民權益,落實政府照顧農民之政策決心。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第一項第二款彩色電視機係由液晶顯示器與視訊盒組合安裝而成之貨品,即使兩者併同銷售,但並未安裝成電視機者不應課徵。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第一項第二款彩色電視機係由液晶顯示器與視訊盒組合安裝而成之貨品,即使兩者併同銷售,但並未安裝成電視機者不應課徵。
立法說明
一、查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關於電器類課稅之規定,自制定迄今從未因應科技發展進行調適,早已不合時宜。
二、以彩色電視機為例,液晶顯示器與視訊盒單獨本體均不課徵貨物稅,組合後成為彩色電視機(貨物)出廠時要課稅,未組裝而分開出廠則不用課稅。在實務稽徵行為上,由於人民與政府間之信賴不足,往往發生原本無須課稅之項目也要課稅之情況,也就是液晶顯視器與視訊盒皆須課稅,讓現今毛利不高的電器相關業者,生存益加困難。
三、雖然財政部98年12月8日即已發布解釋令,「即使兩者併同銷售,但並未安裝成電視機者仍不應課徵貨物稅」,但各地區稽徵機關有嚴守財政部釋令者,亦有強制逕行認定者;有些廠商受到課稅罰鍰處分,而有些廠商則未被課稅,在行政救濟判決上也易有租稅不公之情況發生。
二、以彩色電視機為例,液晶顯示器與視訊盒單獨本體均不課徵貨物稅,組合後成為彩色電視機(貨物)出廠時要課稅,未組裝而分開出廠則不用課稅。在實務稽徵行為上,由於人民與政府間之信賴不足,往往發生原本無須課稅之項目也要課稅之情況,也就是液晶顯視器與視訊盒皆須課稅,讓現今毛利不高的電器相關業者,生存益加困難。
三、雖然財政部98年12月8日即已發布解釋令,「即使兩者併同銷售,但並未安裝成電視機者仍不應課徵貨物稅」,但各地區稽徵機關有嚴守財政部釋令者,亦有強制逕行認定者;有些廠商受到課稅罰鍰處分,而有些廠商則未被課稅,在行政救濟判決上也易有租稅不公之情況發生。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六點五。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六點五。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七點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七點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六點五。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七點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六點五。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六點五。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七點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七點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六點五。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七點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立法說明
為提高國內家電業廠商競爭力,降低其營運成本與提升研發經費,以面對韓國業者強勢挑戰;與中國與東協組織的低價競爭,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修正草案,調降電器類產品貨物稅百分之五十。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刪除)。
七、(刪除)。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刪除)。
七、(刪除)。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立法說明
一、建議本條文第一項第六、七款應刪除。
二、電唱機及錄音機應從寬認定為民生必需品及夕陽產業,對其課稅實屬違反租稅公平原則,無疑是加重大眾生活負擔。
三、電唱機及錄音機稅收比重不高,但稽徵成本卻相對較高,明顯違反租稅課稅原則。
二、電唱機及錄音機應從寬認定為民生必需品及夕陽產業,對其課稅實屬違反租稅公平原則,無疑是加重大眾生活負擔。
三、電唱機及錄音機稅收比重不高,但稽徵成本卻相對較高,明顯違反租稅課稅原則。
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左: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測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汙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左: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測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汙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重型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測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汙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重型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測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汙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
立法說明
一、條文中「如左」修正為「如下」。
二、現行法對機車不分輕重型均從價課徵百分之十七貨物稅,顯然不公平。
三、查150cc(含)以下輕型機車是我國較低收入買不起汽車者最普遍的交通工具,也是基層勞工、上班族、學生、家庭主婦等最實用的代步工具,輕型機車可謂是創造台灣經濟奇蹟的「無名英雄」,全國有近千萬的輕型機車族,是經濟上弱勢族群,政府應加照顧,輕型機車應當降低貨物稅。
四、另外使用151cc以上之重機車使用者,乃是在經濟上比較好的「玩車族」,負擔比較高的機車貨物稅也是合理。
五、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將現行機車貨物稅一率課徵17%。修正為輕型機車徵10%,而重型機車徵20%,以符社會公平。
二、現行法對機車不分輕重型均從價課徵百分之十七貨物稅,顯然不公平。
三、查150cc(含)以下輕型機車是我國較低收入買不起汽車者最普遍的交通工具,也是基層勞工、上班族、學生、家庭主婦等最實用的代步工具,輕型機車可謂是創造台灣經濟奇蹟的「無名英雄」,全國有近千萬的輕型機車族,是經濟上弱勢族群,政府應加照顧,輕型機車應當降低貨物稅。
四、另外使用151cc以上之重機車使用者,乃是在經濟上比較好的「玩車族」,負擔比較高的機車貨物稅也是合理。
五、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將現行機車貨物稅一率課徵17%。修正為輕型機車徵10%,而重型機車徵20%,以符社會公平。
第十二條之五
凡出廠十五年以上車輛之車主,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完成報廢程序並購買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萬元。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地球暖化程度嚴重,我國10年以上老舊車輛排碳量佔汽車總排碳量高達57%,為因應全球節能減碳之趨勢,應加速汰換高污染的高齡車輛,有效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並可擴大內需、提振景氣。
二、地球暖化程度嚴重,我國10年以上老舊車輛排碳量佔汽車總排碳量高達57%,為因應全球節能減碳之趨勢,應加速汰換高污染的高齡車輛,有效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並可擴大內需、提振景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