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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
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
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
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
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
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
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
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
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
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
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
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
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 貨物稅稅
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
前二項電 冰箱冷暖
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
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
件之申請期限、程序、
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
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會同經濟部定之。
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
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
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
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
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
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
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
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
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
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
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
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
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 貨物稅稅
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
前二項電 冰箱冷暖
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
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
件之申請期限、程序、
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
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會同經濟部定之。
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
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
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
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
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
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
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
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
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
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
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
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 稅稅
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
前二項電冰箱 冷暖
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
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
件之申請期限、程序、
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
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一項減徵年 限屆
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
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
,並以二年為限。
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
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
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
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
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
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
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
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
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
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
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
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 稅稅
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
前二項電冰箱 冷暖
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
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
件之申請期限、程序、
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
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一項減徵年 限屆
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
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
,並以二年為限。
立法說明
一、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
零 八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起,購買經經濟部核
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每臺最高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歷經二次修正延長實施期限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對整體社會經濟具正面效益。據經濟部評估,因應冷暖氣機、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新基準分別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及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及為達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目標,有賡續鼓勵
民眾購買節能電器、
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
滲透率及促進家電產
業升級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至一百十六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止。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三、為配合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目標適時滾動檢討,增訂第四項,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期限,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之規定。
零 八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起,購買經經濟部核
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每臺最高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歷經二次修正延長實施期限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對整體社會經濟具正面效益。據經濟部評估,因應冷暖氣機、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新基準分別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及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及為達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目標,有賡續鼓勵
民眾購買節能電器、
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
滲透率及促進家電產
業升級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至一百十六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止。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三、為配合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目標適時滾動檢討,增訂第四項,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期限,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