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張智倫等18人 114/11/14 提案版本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立法說明
一、審計部歷年報告指出,電動車稅賦優惠措施能有效提升民眾採用意願,並有助於減碳目標之推進。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施行以來,確已帶動電動車普及,降低碳排放,對社會經濟及環境品質產生正面影響。惟租稅優惠宜設定明確期限,以利主管機關定期檢討成效。

二、爰提出修正草案,將該減免措施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使其與第十二條之五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落日。

三、刪除第三項授權行政院自行延長之規定,以避免制度過度依賴,並確保未來政策檢討具體化、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