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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我國已提出二○五○淨零排放路徑,並將「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列為關鍵戰略。為推動節能減碳並鼓勵民眾選用低污染之電動車輛,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車輛之貨物稅。此租稅優惠有助於推廣電動車、降低碳排放。考量該租稅優惠將於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且經濟部評估國內購買及使用電動車輛占比仍低,故修正本條,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限至一百一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續提供誘因增加消費者選擇低汙染車輛之意願,並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
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刪除本條例第三項授權行政院得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並與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十二條之五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實施期限一致,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之政策目標。
二、我國已提出二○五○淨零排放路徑,並將「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列為關鍵戰略。為推動節能減碳並鼓勵民眾選用低污染之電動車輛,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車輛之貨物稅。此租稅優惠有助於推廣電動車、降低碳排放。考量該租稅優惠將於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且經濟部評估國內購買及使用電動車輛占比仍低,故修正本條,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限至一百一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續提供誘因增加消費者選擇低汙染車輛之意願,並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
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刪除本條例第三項授權行政院得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並與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十二條之五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實施期限一致,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之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