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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報告
114/05/09 財政委員會
行政院
114/05/09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保留,送院會處理)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原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減徵貨物稅優惠期間即將截止(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然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並參酌我國2030年溫室氣體淨排放減量目標,爰修正展延期間至一百十八年。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一項減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立法說明
一、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每臺最高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歷經二次修正延長實施期限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對整體社會經濟具正面效益。據經濟部評估,因應冷暖氣機、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新基準分別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及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及為達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目標,有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及促進家電產業升級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為配合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目標適時滾動檢討,增訂第四項,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期限,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為配合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目標適時滾動檢討,增訂第四項,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期限,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第一項減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立法說明
一、為鼓勵國人購買能源效率較高之民生電器,同時兼顧節能減碳、綠色消費之政策目標,自108年6月15日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歷經二次展延,現實施期限至114年6月14日止。為持續鼓勵民眾汰舊換新節能電器,政策宜賡續推動,故將減徵貨物稅之措施展延至116年12月31日止,並提高該等貨物稅減徵稅額上限至三千元。
二、為使政策得以滾動檢討,同時避免頻繁修法,故增訂第四項,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期限,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之規定。
二、為使政策得以滾動檢討,同時避免頻繁修法,故增訂第四項,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期限,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之規定。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政府為實現節能減碳,鼓勵民眾更換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並使用貨物稅減免作為誘因。因其成效良好,民眾紛紛支持響應,目前已見部分成效,惟目前該優惠已經屆期,為使民眾可以持續響應該政策,爰提案修法延長時效。
第一項減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立法說明
一、為推動綠色消費,配合我國節能減碳政策方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政府針對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等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電冰箱、冷暖氣機與除濕機(以下統稱節能電器)提供每臺最高新臺幣二千元之貨物稅減徵退還優惠。該措施歷經兩次延長,現行有效期限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期間已成功促進節能設備汰舊換新,降低碳排放與用電支出,對環境與民生皆具助益。然而,鑒於冷暖氣機及除濕機之最新耗能基準將分別於一百十四年及一百十五年起實施,且為配合我國邁向2050淨零碳排政策藍圖,應續予鼓勵民眾採購高效節能產品,以提高節能電器之市場占有率,並帶動整體家電產業升級。爰此,有必要修正原條文,將該項減稅措施延長適用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條文內容維持不變,未作修正。
三、為配合2050淨零轉型目標,並得因應實施成效與產業發展情形滾動調整,爰增訂第四項,授權行政院得視政策推動實際狀況延長第一項租稅優惠措施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條文內容維持不變,未作修正。
三、為配合2050淨零轉型目標,並得因應實施成效與產業發展情形滾動調整,爰增訂第四項,授權行政院得視政策推動實際狀況延長第一項租稅優惠措施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隨國際推動淨零轉型與我國2050年淨零目標日益迫切,為鼓勵民眾持續購買節能電器,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減少碳排放,並且落實2050淨零碳排目標,爰修正第一項,將減徵期間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止。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為鼓勵民眾持續購買節能電器,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繼續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
第一項減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立法說明
一、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每臺最高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歷經二次修正延長實施期限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對整體社會經濟具正面效益。據經濟部評估,因應冷暖氣機、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新基準分別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及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及為達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目標,有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及促進家電產業升級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為配合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目標適時滾動檢討,增訂第四項,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期限,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為配合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目標適時滾動檢討,增訂第四項,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期限,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據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自特定期間內對經濟部公告之高效率節能電冰箱、冷氣機、除濕機等家電商品,實施一定金額之貨物稅減徵,以提供消費者節能誘因,然而,聯合國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第六次評估報告(AR6)指出,全球須於2030年前較2019年減少43%溫室氣體排放,以維持全球升溫控制於1.5°C內之目標,台灣為全球供應鏈一環,亦宣布2050淨零排放路徑圖,其階段性減碳目標須與IPCC科學指引接軌。
二、節能家電之推廣為我國建築部門、住宅部門能源效率管理之關鍵措施之一,據經濟部能源署資料顯示,空調與冷藏家電約佔住家用電總量之五成以上,若能透過補助與減稅,推動高效率產品替代低效率舊型設備,可有效降低尖峰用電與碳排放,惟截至目前,節能誘因政策如貨物稅減徵條例具時效限制,若未予延長,恐削弱民眾汰舊換新之誘因,進而影響節能推廣成效與國家整體碳排目標。
三、國家為維護環境與生態之永續,採必要措施減緩氣候變遷衝擊,得以財政、稅制等工具,促進能源轉型與減碳措施,稅制優惠即屬合法手段之一,例如:貨物稅減徵機制屬於租稅支出一環,而非直接支出型補貼,但具政策誘導力,有助達成能源政策與環保政策雙重目標,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行政原則。
二、節能家電之推廣為我國建築部門、住宅部門能源效率管理之關鍵措施之一,據經濟部能源署資料顯示,空調與冷藏家電約佔住家用電總量之五成以上,若能透過補助與減稅,推動高效率產品替代低效率舊型設備,可有效降低尖峰用電與碳排放,惟截至目前,節能誘因政策如貨物稅減徵條例具時效限制,若未予延長,恐削弱民眾汰舊換新之誘因,進而影響節能推廣成效與國家整體碳排目標。
三、國家為維護環境與生態之永續,採必要措施減緩氣候變遷衝擊,得以財政、稅制等工具,促進能源轉型與減碳措施,稅制優惠即屬合法手段之一,例如:貨物稅減徵機制屬於租稅支出一環,而非直接支出型補貼,但具政策誘導力,有助達成能源政策與環保政策雙重目標,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行政原則。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保留,送院會處理)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十二條之六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