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許宇甄等22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立法說明
鑑於行政院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三項規定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措施實施年限至114年12月31日止。然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輛,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減碳,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在119年達到電動車30%/電動機車35%的新車銷售占比,並於124年達到電動車60%/電動機車70%,最終於129年達到100%電動化的銷售比例。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將減徵期間延長至一百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