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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先翔等16人 113/04/09 提案版本
第八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刪除。

二、目前國內飲料產品早已屬於民生必需品而非奢侈品,政府對容器包裝之飲料產品課徵8%及15%貨物稅;而市面上各式各樣、琳瑯滿目的手搖飲料、杯裝飲料卻不用課徵相關稅額,相較之下顯已違反租稅公平原則。

三、經查政府於民國79年間已取消化妝品(奢侈品)之貨物稅,相對於低廉的包裝飲料,卻仍列為課稅範圍,凸顯我國稅法之失當與失衡。

四、租稅性質分類中,貨物稅類屬「特種銷售稅」,以世界各國普遍稅制而言,其應只針對奢侈品、高汙染品、高耗能品、有礙國民健康之物品等,對社會具負面外部效應之特殊商品進行課稅,以有效控管其商品所造成之外部成本。反之,若對於民生必需品及工業生產原材料,於加值型營業稅外,再重複課徵特種銷售稅,不但將嚴重打壓相關民生工業之發展,亦將大幅加重中低收入戶之經濟負擔,形成所得之逆分配,有違租稅中性原則與租稅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