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劉建國等18人 108/05/03 提案版本
第十二條之六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配合政府汰換老舊大型柴油車,而不影響民眾生計:

(一)汰舊換新之每輛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減徵稅額,由新臺幣(下同)五萬元提高為五十萬元。

(二)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生效,將適用期間溯及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並延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配合補助辦法所定補助對象,將適用車種範圍擴大為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及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上開車輛,並分列二款規範。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