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瑞隆等21人 106/10/06 提案版本
第十二條之六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客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