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盧秀燕等17人 104/10/30 提案版本
第十二條之一
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三萬元。

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汽缸排氣量在三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七萬元。

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立法說明
一、我國經濟成長停滯,調降貨物稅以刺激車市,對我國景氣復甦或有助益。再者,加速舊車汰換有利於厚植國內汽車研發製造實力、帶動相關技術升級;而新車科技也將助於保護環境。爰此,本席認為調降貨物稅、讓利予民,可收多重之效,特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二、本條文修正草案適用汽缸排氣量在三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

三、刪除退場日期,使購入新車成為常態性退稅。

四、減徵稅額定為新臺幣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