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淑芬等23人 103/12/26 提案版本
第三條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但為平抑國內物價及維護國內市場穩定所列管之貨物除外。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列管之貨物種類,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政府為調節國內市場供需或平抑物價等因素,對部分進口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採取降關稅措施,惟部分廠商以此優惠稅率進口後,其降稅利益卻未能反應至國內銷售價格上;甚至出現部分免稅或降稅之進口貨品再依據運銷國外免徵貨物稅等規定,出口賺取暴利。

二、舉例而言,台灣近年調降嬰幼兒奶粉等奶粉產品關稅,惟國內市場奶粉價格接連兩年陸續有廠商調漲奶粉價格;漲幅少則3-5%,多則超過10%,顯見調降關稅並未收平抑物價之效。

三、為避免廠商因部分貨品調降關稅之優勢,大量進口再出口至其他國家賺取利差,爰修正條文為運銷國外之應稅貨物免徵貨物稅,但為平抑國內物價及維護國內市場穩定所列管之貨物除外。列管之貨物種類,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