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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重鈞等16人 102/05/31 提案版本
第九條
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免稅。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查92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決議,將修正貨物稅條例,取消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及電器類之貨物稅,列為中期財政改革措施。

三、據財稅統計資料庫資料顯示,自88年至99年,平板玻璃貨物稅之年實徵淨額平均為三億六千萬,占整體貨物稅年實徵淨額僅0.24%;另所得稅法、所得稅額基本條例業經修正通過,初估每年可增加60至100億元稅收,應足以補充廢止平板玻璃貨物稅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