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 Sra Kacaw等20人 105/04/22 提案版本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各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編列計畫型補助款,以協助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均衡發展:
一、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及體育。
二、原住民族就業、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
三、原住民族經濟、產業及土地開發利用。
四、原住民族地區住宅、基礎設施及公共建設。
五、原住民族地區飲水設施、水利交通。
六、都市原住民之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事項。
七、其他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均衡發展之相關計畫。
中央對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公所推動原住民族重要建設及專案性計畫,應全額補助。
第三十條之二
中央應編列一般性補助款,以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及維持所需經費。
前項經費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就原住民族地區之需要,統籌編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