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翁曉玲等18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傅崐萁等4人 114/03/07 提案版本
林倩綺等20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羅廷瑋等16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本俸:指志願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三、薪額:指義務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四、加給:指本俸(薪額)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五、俸級:指本俸所分之級次。

六、俸點:指計算本俸折算俸額之基數。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本俸:指志願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三、薪額:指義務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四、加給:指本俸(薪額)以外,因志願服役或所任職務種類、性質、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五、俸級:指本俸所分之級次。

六、俸點:指計算本俸折算俸額之基數。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原條文第四款加給之定義,增列「志願服役」為得予以加給之類別之一,使「志願役加給」制度符合法制規範。

二、志願役軍人基於職務特性,必須隨時準備投入戰爭或執行高風險任務而承擔更高的風險;其24小時隨時待命,為配合軍事需求隨時調動而犧牲更多個人自由;因此,對志願服役者,政府實應提供更佳的照顧以及更優渥的待遇,而非僅以物價指數等作為調整依據,這不僅是對軍人奉獻的尊重與補償,也是維持國家戰力、確保國防安全的重要策略,更是吸引優秀人才投入軍旅之直接有效方法。

三、按本法第二條定義「加給」指本俸(薪額)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又本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勤務加給」,指「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若依前揭定義及規定,因志願服役而給予加給,顯不符現行條文所稱「因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不同」等加給條件,亦非屬「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或依其勤務特性」之態樣。行政院長期以來乃以《國軍志願役勤務加給表》作為發給「志願役加給」依據,實為行政便宜措施,顯已不符上揭規定,有違依法行政與法律優位原則。
第五條
加給分下列四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加給分下列五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依志願服役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除志願役加給外,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適度調整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增列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並配合第一項第五款修正,酌修第二項文字,除志願役加給外,其餘各項加給仍由行政院定之。

二、為提高國軍志願役加給並予法制化,明定志願服役亦屬加給發放項目之一,於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增列第五款「志願役加給」,並明訂依志願服役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配合本條條文修正,前揭《國軍志願役勤務加給表》於修正通過後即不再適用。

三、又為確保加給逐年調整機制之合理性,於本條增列第三項明定軍人加給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適度調整之。
加給分下列七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例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外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立法說明
一、地域加給調整:提案修正現行規定,取消以役別和階級為標準的限制,強調地域加給應依服役地區的偏遠程度與不便性來區分。

二、志願役加給新增:考量國軍面臨人力短缺,提案新增志願役加給,旨在吸引更多青年參軍並補償軍人辛勞。

三、戰鬥部隊加給調整:針對台海局勢緊張,戰鬥部隊及其支援部隊工作負擔加重,提案將現有加給數額翻倍,以提升官兵進入戰鬥部隊的誘因。

四、超時加給新增:由於各部隊未能按時休完法定特休假,提案增設超時加給,未休假日將轉換為補償金。

五、加給調整機制:隨著物價上漲與勞工基本工資調整,軍人加給未有調整機制,提案新增加給調整機制,保障軍人實質收入不受通脹影響。
加給分下列四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戰鬥加給:對於戰鬥單位和戰鬥支援單位中服勤者,依其單位性質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於第一項增訂第五款,新設「戰鬥加給」,增加於戰鬥單位和戰鬥支援單位中服役之官士兵,除合理反映其辛勞程度以外,也可提高招募誘因,改善此單位志願役士兵招募成績不理想的情形。
加給分下列七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例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外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立法說明
一、地域加給調整:修正現行規定,取消以役別及階級為標準之限制,改採服役地區之偏遠程度與生活不便性為區分原則,使地域加給更能符合不同地區官兵之實際需求,確保公平合理之補助。

二、志願役加給新增:考量國軍人力短缺問題,增設志願役加給,藉以提高從軍誘因,吸引更多青年志願服役,並適當補償軍人長期投入軍旅所承受之職業風險及工作負擔,以穩定國軍人力資源。

三、戰鬥部隊加給調整:鑑於當前台海局勢緊張,戰鬥部隊及其支援部隊負擔日益加重,提案將現行戰鬥部隊加給數額倍增,以反映官兵執行高風險任務之貢獻,並提升從軍意願及部隊戰力。

四、超時加給新增:由於各部隊未能按時休完法定特休假,提案增設超時加給,未休假日將轉換為補償金。

五、加給調整機制:現行軍人加給未設有調整機制,隨著物價指數上升及基本工資調整,軍人實質收入恐受影響。爰提案增設加給調整機制,確保軍人薪資待遇得隨經濟變動適時檢討,以維持合理報酬標準,確保軍人生活品質
第六條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

二、現行義務役軍人最低月薪為新臺幣20,320元,雖於前年度依公教薪資調整4%,然調整後二等兵薪資僅達21,350元,仍低於現行最低工資標準28,590元。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國內通膨持續攀升,基本工資亦已調升至時薪190元,惟軍人薪資未有相應調整,致使其實質收入縮減。義務役軍人雖非勞工,然服役期間長時間參與高強度、高工時之戰備訓練及救災任務,其勞動性質與強度遠高於一般職場勞工,應適用相應保障機制。爰此,提案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義務役軍人薪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以確保其基本經濟權益,維護服役期間之生活品質,並展現國家對軍人貢獻之合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