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賴士葆等19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翁曉玲等23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傅崐萁等4人 114/03/07 提案版本
第四條
志願役現役軍人之俸級,區分如下: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志願役現役軍人之俸級,區分如下: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前項俸點折算俸額後之數額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一、鑑於總統114年國安高層會議中曾指示,國防預算要達到GDP3%,並定義對岸為境外敵對勢力,顯示兩岸的緊張態勢有螺旋升高趨勢,為因應台海當前防衛實際需求,同時要在少子化背景下確保兵員充足,即應提出刺激國人從軍誘因。

二、國軍兵力編現比連年下滑,自109年的88.6%下滑至113年的78.6%,短短5年減少10%,遠低於一般認為的作戰最低標準85%,考量國軍工作任務與勤務特性不同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工時限制,未來極需改善官兵待遇,即志願役基本本俸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才能汲取優秀人才與穩固部隊人力,以有效因應兩岸地緣政治風險,爰提增列本條第三項。
第六條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考量義務役役期可以成為年輕人職涯的一部分,年資可與勞退制度銜接,並由國防部負擔雇主提撥的責任。為讓履行國民義務的役男給予更大的支持,應提高合理待遇,爰提增列本條第二項義務役基本待遇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二項新增。

二、鑑於義務役軍人之最低月所得僅20,320元(薪額10,130元及專業加給10,190元),遠低於勞工最低基本工資27,470元(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調高為28,590元)。而義務役軍人雖非勞工身分,但其實際承受的勤務壓力、長工時及全天待命狀態,等同於高密集、高工時的勞動付出,且其個人除基本生活消費外,往往亦須維持家庭之生活開支。為確保其服役期間合理之最低所得,維持其個人及家庭生活水平,以利專心投入戰訓本務,參考《最低工資法》第一條及第五條,為確保勞工合理之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勞工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之規定,於《軍人待遇條例》明定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三、另《最低工資法》強調透過合理薪資促進勞資和諧,軍隊雖不屬典型的勞資關係,但役男在義務役期間工作性質,本質上亦屬強制性服勞務行為,理應受到合理薪資保障。提升薪資符合《最低工資法》精神,可降低軍人對現行薪資標準偏低的不滿,有助於維持軍中和諧。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

二、義務役軍人目前的最低月所得為20,320元,雖然去年有跟隨公教薪資調整4%,但調整後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28,590元。以二等兵為例,調整後薪資為21,350元,雖增加1,030元,仍無法達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通膨持續上升,而基本工資已經調整至190元,但軍人薪資卻未進行類似調整,軍人實際收入形同逐漸萎縮。義務役軍人雖非勞工,但長時間參與高密度、高工時的戰訓和救災工作,應被視為高強度勞動,爰提案增訂第二項,確保義務役軍人薪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