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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加給分下列四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加給分下列四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增。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增。
立法說明
一、經查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112年9月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為2.93,若設定110年之指數為100,最新之物價指數已上升至106.52,相關加給若無調增機制,在物價上升考量下,軍人實際待遇形同縮水。
二、112年度國軍總人數為107年以來新低,許多戰鬥部隊編現比低於80%,國防部亦曾公開表示因不適服而提前離營人數在近兩年來有七千餘人,顯見招募及留用之工作相當不易。
二、112年度國軍總人數為107年以來新低,許多戰鬥部隊編現比低於80%,國防部亦曾公開表示因不適服而提前離營人數在近兩年來有七千餘人,顯見招募及留用之工作相當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