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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四、施用毒品而其經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判定為陽性。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四、施用毒品而其經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判定為陽性。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之作用,或使反應力、思考力下降;或削弱身體之協調、平衡、判斷等能力;或產生脫離現實之幻覺;或難以集中注意力;或損害認知能力和心理活動功能;或因鎮靜功能而使反應緩慢,根據英國研究酒後駕車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毒駕」則比正常反應時間慢21%,可知吸毒確會增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危險,可能發生重大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之傷痛。因此,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以保護公共安全。
二、第一項第三款中之服用毒品移列至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施用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對於尿液檢驗機構之認可標準及尿液檢驗程序已授權訂定規範,並定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而此項制度於偵查、審判實務及尿液檢驗方式均已建立其可信性,並為社會一般大眾所接受。行為人施用毒品,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而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者,即予處罰,以維護公共安全。
二、第一項第三款中之服用毒品移列至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施用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對於尿液檢驗機構之認可標準及尿液檢驗程序已授權訂定規範,並定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而此項制度於偵查、審判實務及尿液檢驗方式均已建立其可信性,並為社會一般大眾所接受。行為人施用毒品,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而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者,即予處罰,以維護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