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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一
軍用飛機場禁止牲畜侵入,對已侵入之牲畜及鳥類顯有危害飛航安全者,得捕殺之。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權責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飛鴿、鳥類及牲畜侵入。
前二項所稱一定距離範圍,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權責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飛鴿、鳥類及牲畜侵入。
前二項所稱一定距離範圍,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
軍用飛機場禁止牲畜侵入,對已侵入之牲畜及鳥類顯有危害飛航安全者,得捕殺或驅離之,不予補償。其有侵入之虞者,並得在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採取適當措施。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對已侵入且顯有危害飛航安全之物體,得擊落或排除之,並不予補償。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權責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飛鴿、鳥類及牲畜、及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可能之物體侵入。
前二項所稱一定距離範圍,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對已侵入且顯有危害飛航安全之物體,得擊落或排除之,並不予補償。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權責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飛鴿、鳥類及牲畜、及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可能之物體侵入。
前二項所稱一定距離範圍,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
立法說明
鑑於國內無人飛行器侵入軍用飛機場事件頻繁,然目前軍用飛機場針對排除侵入之非生物類危害飛行安全物體尚無相關法源。是故,為提供軍用飛機場排除相關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法源,並參考行政院版本之修正內容以及民用航空法針對侵入之牲畜及鳥類之處理方式,爰修正本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