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牛煦庭等16人 113/04/26 提案版本
第十條
前條第一項各種住宅補貼,同一家庭由一人提出申請;其申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家庭為限。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為限。

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補貼:以自有一戶住宅之家庭為限。

前條第一項住宅補貼對象之先後順序,以評點結果決定之。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增加評點權重;評點總分相同時,有增加評點權重情形者,優先給予補貼:

一、經濟或社會弱勢。

二、未達基本居住水準。

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其屬有結構安全疑慮之結構補強。
前條第一項各種住宅補貼,同一家庭由一人提出申請;其申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家庭為限。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為限。

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補貼:以自有一戶住宅之家庭為限。

前條第一項住宅補貼對象之先後順序,以評點結果決定之。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增加評點權重;評點總分相同時,有增加評點權重情形者,優先給予補貼:

一、經濟或社會弱勢。

二、未達基本居住水準。

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其屬有結構安全疑慮之結構補強。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各項租金補貼之核准案件,由各該核准機關逕行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登錄資訊)。

前項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前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第三項受理機關為查核登錄資訊,得向租賃雙方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立法說明
一、因民眾於申請租金補貼時,已將租賃房屋相關資訊一併填報使政府知悉,考量公布該等資訊對於租賃雙方不致造成影響,且亦得促進住宅租賃市場透明化,充實租金行情資訊供其他民眾參考,而有助於社會公益,並考量行政機關既已知悉相關租屋資訊,基於簡政便民計,爰要求受理機關逕行登錄即可,而增訂第三項規定。

二、為保護個人資料,上開登錄資訊僅以非屬個人資料部分提供公眾查詢,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三、復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五項已就申報登錄資訊為子法規定,因本案情形類似而得以準用,爰增訂第五項規定。

四、為確保登錄資訊內容正確無訛,並真實反映租賃住宅市場行情,爰增訂第六項規定,賦予行政機關向租賃雙方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之權力,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五、為使行政機關於查核時不得逾確保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爰增訂第七項規定。

六、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第五十七條之一
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之人,提供之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經受理機關登錄資訊者,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提供之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經受理機關登錄資訊者,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十條增訂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要求申請租金補貼之人應提供真實租賃資訊,明定對於違反該項義務之處罰,並參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增訂罰則。

三、配合第十條增訂第六項行政機關查核租賃資訊時,受查核者違反配合查核義務時之處罰規定,並參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增訂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