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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豪等16人 113/03/15 提案版本
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提供百分之五十比率出租予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家庭,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一項有關育有未滿十二歲子女之家庭,依其符合資格之子女人數得有優先順序承租,詳細規定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立法說明
一、根據統計,台灣已是全世界227個經濟體中生育率最低者,平均每位女性生育1.08名子女。肇因於養育幼兒負擔過於沉重,嚴重影響國人生育意願。其中,多數民意認為高房價是主要原因之一,許多民眾無餘財力共組家庭、養育子女,導致對於生育興致缺乏。

二、為鼓勵生育,住宅法訂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提供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者得以優先承租。然對改善少子化仍應更積極。

三、爰提案修訂「住宅法」第四條,增訂一定比例社宅優先出租予育有未滿十二歲子女之家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