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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一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青年及依本法規定接受政府住宅租金補貼者,於房屋出租期間所獲得租金中,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前項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實施年限為五年。
第一項青年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