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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紀念民主發展、尊重多元文化及傳統民俗價值,並保障國民休息及自我發展之權利,茲明定全國一致之國定假日。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國定假日屬「文化憲法」之範疇,具有我國重要文化、歷史、社會、政治等意涵,更關乎國民休息權與自我發展權之實現,應享有法律上制度性保障之地位。我國現行國定假日法之規定為行政命令位階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長久以來專由行政機關自行擅定,實有不妥,有予立法明定之必要,並使全國放假日一致化。
二、國定假日屬「文化憲法」之範疇,具有我國重要文化、歷史、社會、政治等意涵,更關乎國民休息權與自我發展權之實現,應享有法律上制度性保障之地位。我國現行國定假日法之規定為行政命令位階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長久以來專由行政機關自行擅定,實有不妥,有予立法明定之必要,並使全國放假日一致化。
為深化民主、尊重與傳承多元文化價值,並確保國民放假、恢復身心及自我發展之必要權利,茲明定一致之國假及文化節日。
國假暨文化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國假暨文化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三、現行國定假日係以內政部頒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作為依據與實施,乃行政命令之位階,實有立法明定以確定法律位階之制度性必要,以使全國放假日一致。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三、現行國定假日係以內政部頒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作為依據與實施,乃行政命令之位階,實有立法明定以確定法律位階之制度性必要,以使全國放假日一致。
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國家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國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之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訂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本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訂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國定假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元旦及其翌日:一月一日及二日。
二、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四、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清明節:四月五日或前後一日。
七、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八、世界地球日:四月二十二日。
九、勞動節:五月一日。
十、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十一、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十二、原住民族正名紀念日:八月一日。
十三、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十四、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六、世界人權暨美麗島事件紀念日:十二月十日。
前項所定國定假日,為放假日。但兒童節與清明節為同一日時,由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公告調整兒童節放假之日。
除第一項規定外,為尊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舉行之必要,各原住民族部落得擇定歲時祭儀三日為放假日,於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元旦及其翌日:一月一日及二日。
二、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四、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清明節:四月五日或前後一日。
七、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八、世界地球日:四月二十二日。
九、勞動節:五月一日。
十、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十一、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十二、原住民族正名紀念日:八月一日。
十三、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十四、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六、世界人權暨美麗島事件紀念日:十二月十日。
前項所定國定假日,為放假日。但兒童節與清明節為同一日時,由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公告調整兒童節放假之日。
除第一項規定外,為尊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舉行之必要,各原住民族部落得擇定歲時祭儀三日為放假日,於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國定假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明定國家假日應予放假,全國一致為十九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蘊含重要歷史、生活、文化及傳承意義。由於各族部落之傳統、祭儀及公共事務決策方式不同,明定歲時祭儀日期由各族部落擇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明定國家假日應予放假,全國一致為十九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蘊含重要歷史、生活、文化及傳承意義。由於各族部落之傳統、祭儀及公共事務決策方式不同,明定歲時祭儀日期由各族部落擇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國假暨文化節日之名稱與日期如下:
一、元旦:一月一日。
二、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四、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清明節:四月五日或前後一日。
七、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九、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前項所定國假暨文化節日為全國放假日。
一、元旦:一月一日。
二、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四、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清明節:四月五日或前後一日。
七、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九、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前項所定國假暨文化節日為全國放假日。
立法說明
一、明定國假暨文化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明定國假暨文化節日應予放假,全國一致為「十大」國假暨文化節日。
三、本條例訂定之國假暨文化節日,均有重要民主發展脈絡及歷史意義,足資實施全國放假。
二、明定國假暨文化節日應予放假,全國一致為「十大」國假暨文化節日。
三、本條例訂定之國假暨文化節日,均有重要民主發展脈絡及歷史意義,足資實施全國放假。
本法之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八二三紀念日:八月二十三日。
八、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九、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八二三紀念日:八月二十三日。
八、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九、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立法說明
一、明定我國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二、1958年8月23日起,中共在接下來的44天內對150平方公里的金門島發射47萬多發砲彈,造成金門軍民死傷與房舍毀損。最後在全國軍民上下一心,共同守衛國家,終致獲得勝利,捍衛中華民國家園及台海和平。爰訂定八二三紀念日,以緬懷當年經歷戰爭烽火、犧牲奉獻之全體軍民。
二、1958年8月23日起,中共在接下來的44天內對150平方公里的金門島發射47萬多發砲彈,造成金門軍民死傷與房舍毀損。最後在全國軍民上下一心,共同守衛國家,終致獲得勝利,捍衛中華民國家園及台海和平。爰訂定八二三紀念日,以緬懷當年經歷戰爭烽火、犧牲奉獻之全體軍民。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元旦:一月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農曆一月二十日。
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四、孫文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五、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六、環境日:六月五日。
七、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九、終戰紀念日:八月十五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國際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一、元旦:一月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農曆一月二十日。
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四、孫文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五、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六、環境日:六月五日。
七、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九、終戰紀念日:八月十五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國際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立法說明
一、明訂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本條例所訂紀念日均有重要歷史緣由,影響國家發展深遠,足資全國人民紀念。
三、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十四條「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之貢獻」,客委會業於99年9月公布農曆1月20日「天穿日」為全國客家日。
四、為彰顯性別平權、去除紀念日名稱所含家父長氣息,改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國父逝世紀念日」,為「孫文逝世紀念日」。
五、「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
六、為紀念鄭南榕先生為台灣言論自由的奉獻犧牲,促成刑法第一百條的廢除,台灣人民重獲得公開討論國家體制的言論自由,擬將4月7日鄭南榕先生自焚殉道日訂為言論自由日。
七、西元1972年6月5日,聯合國於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發表人類環境宣言及行動計畫,開啟永續發展概念,並將當日定為世界環境日,以資紀念。台灣亦於91年12月11日制定「環境基本法」,明定6月5日為環境日。身為地球村一員,應落實節能減碳,以確保環境生態的永續發展,故明訂環境日為紀念日。
八、為儆醒戒嚴歷史,珍貴民主化不易,規定每年7月15日為「解嚴紀念日」。
九、民國83年8月1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已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且第十條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為體現政府重視原住民族之地位與權益,以及肯定多元文化之精神,擬訂8月1日為原住民族日。
十、為警惕戰爭及台灣被殖民歷史,規定每年8月15日為「終戰紀念日」。
十一、為緬懷國家歷史,沿用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每年10月10日為「國慶日」。
十二、為感念及彰顯歷史上,外來移工、移民對台灣社會經濟之巨大貢獻,規定每年12月18日為「國際移民日」。
二、本條例所訂紀念日均有重要歷史緣由,影響國家發展深遠,足資全國人民紀念。
三、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十四條「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之貢獻」,客委會業於99年9月公布農曆1月20日「天穿日」為全國客家日。
四、為彰顯性別平權、去除紀念日名稱所含家父長氣息,改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國父逝世紀念日」,為「孫文逝世紀念日」。
五、「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
六、為紀念鄭南榕先生為台灣言論自由的奉獻犧牲,促成刑法第一百條的廢除,台灣人民重獲得公開討論國家體制的言論自由,擬將4月7日鄭南榕先生自焚殉道日訂為言論自由日。
七、西元1972年6月5日,聯合國於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發表人類環境宣言及行動計畫,開啟永續發展概念,並將當日定為世界環境日,以資紀念。台灣亦於91年12月11日制定「環境基本法」,明定6月5日為環境日。身為地球村一員,應落實節能減碳,以確保環境生態的永續發展,故明訂環境日為紀念日。
八、為儆醒戒嚴歷史,珍貴民主化不易,規定每年7月15日為「解嚴紀念日」。
九、民國83年8月1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已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且第十條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為體現政府重視原住民族之地位與權益,以及肯定多元文化之精神,擬訂8月1日為原住民族日。
十、為警惕戰爭及台灣被殖民歷史,規定每年8月15日為「終戰紀念日」。
十一、為緬懷國家歷史,沿用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每年10月10日為「國慶日」。
十二、為感念及彰顯歷史上,外來移工、移民對台灣社會經濟之巨大貢獻,規定每年12月18日為「國際移民日」。
我國國家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八二三紀念日:八月二十三日。
八、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九、開齋節:伊斯蘭曆十月一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二、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三、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四、耶穌誕辰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八二三紀念日:八月二十三日。
八、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九、開齋節:伊斯蘭曆十月一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二、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三、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四、耶穌誕辰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立法說明
一、我國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二、佛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為世界三大宗教。我國為移民國家,吸引來自全世界各國人士於此求學、就業、生活。為展現我國多元性、包容性與世界性,爰定基督教、伊斯蘭教為我國國家紀念日。
三、1958年8月23日1958年到1979年發生於我國金門、馬祖一系列遭受攻擊之戰役。最後於全國軍民團結一心下,終致獲勝,並捍衛台海與我國長年和平。爰定8月23日為八二三紀念日,以紀念犧牲奉獻軍民,並謹記保家衛國之精神。
二、佛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為世界三大宗教。我國為移民國家,吸引來自全世界各國人士於此求學、就業、生活。為展現我國多元性、包容性與世界性,爰定基督教、伊斯蘭教為我國國家紀念日。
三、1958年8月23日1958年到1979年發生於我國金門、馬祖一系列遭受攻擊之戰役。最後於全國軍民團結一心下,終致獲勝,並捍衛台海與我國長年和平。爰定8月23日為八二三紀念日,以紀念犧牲奉獻軍民,並謹記保家衛國之精神。
本條例之紀念日如下:
一、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農曆元月二十日。
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四、孫文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七、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九、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農曆元月二十日。
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四、孫文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七、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九、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參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二、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二十條: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之意旨;客委會業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公布農曆一月二十日「天穿日」為全國客家日。
三、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憲法增修條文裡的「山胞」正式正名為「原住民」;民國八十六年第四次修憲時,更進一步將具有集體權屬性的「原住民族」入憲,為突顯原住民族是臺灣「原來的主人」之地位,擬訂八月一日為原住民族日。
四、鑑於全球極端氣候頻繁發生,嚴重影響到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之疑慮。為強化政府與人民災前防範意識及事前演練,並同時記取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一日地震造成重大傷亡之教訓,擬訂九月二十一日為防災日。
二、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二十條: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之意旨;客委會業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公布農曆一月二十日「天穿日」為全國客家日。
三、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憲法增修條文裡的「山胞」正式正名為「原住民」;民國八十六年第四次修憲時,更進一步將具有集體權屬性的「原住民族」入憲,為突顯原住民族是臺灣「原來的主人」之地位,擬訂八月一日為原住民族日。
四、鑑於全球極端氣候頻繁發生,嚴重影響到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之疑慮。為強化政府與人民災前防範意識及事前演練,並同時記取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一日地震造成重大傷亡之教訓,擬訂九月二十一日為防災日。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元旦:一月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農曆一月二十日。
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四、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五、環境日:六月五日。
六、解嚴及言論自由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八、八二三紀念日:八月二十三日。
九、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國際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十二、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元旦:一月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農曆一月二十日。
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四、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五、環境日:六月五日。
六、解嚴及言論自由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八、八二三紀念日:八月二十三日。
九、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國際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十二、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立法說明
一、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本條例所訂紀念日均有重要歷史緣由,影響國家發展深遠,足資全國人民紀念。
三、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之貢獻」,依上開規範,客家委員業於九十九年九月公布農曆一月二十日「天穿日」為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之貢獻。
四、「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
五、西元一九七二年六月五日,聯合國於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發表人類環境宣言及行動計畫,開啟永續發展概念,並將當日定為世界環境日,以資紀念。我國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制定「環境基本法」,明定六月五日為環境日。身為地球村一員,應落實節能減碳,以確保環境生態的永續發展,故明訂環境日為紀念日。
六、為儆醒戒嚴歷史,珍貴民主化不易,同時使戒嚴時期箝制言論自由之「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失其效力,使臺灣言論自由能夠重獲新生,特將解嚴日亦定為言論自由日。
七、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且第十條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為體現政府重視原住民族之地位與權益,以及肯定多元文化之精神,擬訂八月一日為原住民族日。
八、為警惕戰爭及台灣被殖民歷史,規定每年八月十五日為「終戰紀念日」。
九、民國四十七前八月二十三日,中共在連續四十四天針對金門島發射四十七萬多發砲彈,造成金門軍民死傷與房舍毀損。最後在全國軍民上下一心,共同守衛國家,終致獲得勝利,捍衛中華民國家園及台海和平。爰訂定八二三紀念日,以緬懷當年經歷戰爭烽火、犧牲奉獻之全體軍民。
十、為緬懷國家歷史,沿用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每年十月十日為「國慶日」。
十一、為感念及彰顯歷史上,外來移工、移民對台灣社會經濟之巨大貢獻,規定每年十二月十八日為「國際移民日」。
二、本條例所訂紀念日均有重要歷史緣由,影響國家發展深遠,足資全國人民紀念。
三、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之貢獻」,依上開規範,客家委員業於九十九年九月公布農曆一月二十日「天穿日」為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之貢獻。
四、「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
五、西元一九七二年六月五日,聯合國於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發表人類環境宣言及行動計畫,開啟永續發展概念,並將當日定為世界環境日,以資紀念。我國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制定「環境基本法」,明定六月五日為環境日。身為地球村一員,應落實節能減碳,以確保環境生態的永續發展,故明訂環境日為紀念日。
六、為儆醒戒嚴歷史,珍貴民主化不易,同時使戒嚴時期箝制言論自由之「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失其效力,使臺灣言論自由能夠重獲新生,特將解嚴日亦定為言論自由日。
七、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且第十條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為體現政府重視原住民族之地位與權益,以及肯定多元文化之精神,擬訂八月一日為原住民族日。
八、為警惕戰爭及台灣被殖民歷史,規定每年八月十五日為「終戰紀念日」。
九、民國四十七前八月二十三日,中共在連續四十四天針對金門島發射四十七萬多發砲彈,造成金門軍民死傷與房舍毀損。最後在全國軍民上下一心,共同守衛國家,終致獲得勝利,捍衛中華民國家園及台海和平。爰訂定八二三紀念日,以緬懷當年經歷戰爭烽火、犧牲奉獻之全體軍民。
十、為緬懷國家歷史,沿用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每年十月十日為「國慶日」。
十一、為感念及彰顯歷史上,外來移工、移民對台灣社會經濟之巨大貢獻,規定每年十二月十八日為「國際移民日」。
第四條
國定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逢例假日者,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立法說明
一、明定國定假日逢例假例假日應予補假一天。
二、明定國定假日逢例假之補假方式。
二、明定國定假日逢例假之補假方式。
除前條規定外,其它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二、勞動節:五月一日。
三、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四、軍人節:九月三日。
除前項規定放假節日以外,基於尊重與傳承多元文化價值,原住民每年應有三日之歲時祭儀放假日。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依內政部規定放假,第一項第二款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第一項第四款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一、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二、勞動節:五月一日。
三、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四、軍人節:九月三日。
除前項規定放假節日以外,基於尊重與傳承多元文化價值,原住民每年應有三日之歲時祭儀放假日。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依內政部規定放假,第一項第二款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第一項第四款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立法說明
一、其它節日依各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二、本條例除定之「十大」國假暨文化節日以外,為彰顯原住民族之民主發展意義,凡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均應享專屬專有年度三日之歲時祭儀放假日。
二、本條例除定之「十大」國假暨文化節日以外,為彰顯原住民族之民主發展意義,凡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均應享專屬專有年度三日之歲時祭儀放假日。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八二三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解嚴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八二三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解嚴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紀念日之紀念方式及放假日。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國慶日:放假一日。
六、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國慶日:放假一日。
六、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立法說明
一、元旦及國慶日係國家建國歷史中最重要之紀念日,具有深遠意義,為緬懷前人建國艱辛,凝聚全民國家意識,爰明訂各放假一日。
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爰配合相關條例,明訂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以省思緬懷,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
三、為鼓勵族群相互理解、促進多元文化,明訂原住民族日、全國客家日及國際移民日各放假一日。
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爰配合相關條例,明訂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以省思緬懷,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
三、為鼓勵族群相互理解、促進多元文化,明訂原住民族日、全國客家日及國際移民日各放假一日。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三日。
二、和平紀念日、八二三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開齋節、耶穌誕辰紀念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三日。
二、和平紀念日、八二三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開齋節、耶穌誕辰紀念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立法說明
我國紀念日之紀念方式及放假日。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二、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團體、學校得依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性質,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一、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二、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團體、學校得依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性質,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立法說明
本條例參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本條例紀念日之紀念方式及放假日。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六、國慶日:放假一日。
七、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六、國慶日:放假一日。
七、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立法說明
一、元旦及國慶日係國家建國歷史中最重要之紀念日,具有深遠意義,為緬懷前人建國艱辛,凝聚全民國家意識,爰明訂各放假一日。
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爰配合相關條例,明訂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以省思緬懷,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
三、為鼓勵族群相互理解、促進多元文化,明訂原住民族日、全國客家日及國際移民日各放假一日。
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爰配合相關條例,明訂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以省思緬懷,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
三、為鼓勵族群相互理解、促進多元文化,明訂原住民族日、全國客家日及國際移民日各放假一日。
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使假日連續,於必要時,得公告調整國定假日之放假日及補行上班之日。
前項之調整,不受其他法律禁止於例假日工作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公告,應於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為之。
前項之調整,不受其他法律禁止於例假日工作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公告,應於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為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必要時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之規定,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主管機關應於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公告之。
二、為調整放假而需於例假日出勤,不受其他法律禁止例假日出勤規定的限制。
二、為調整放假而需於例假日出勤,不受其他法律禁止例假日出勤規定的限制。
為尊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舉行之必要,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主擇定歲時祭儀節日為放假日,並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兩人權公約施行法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係屬原住民族文化生活之重要體現。
二、考量每個原住民族部落之傳統特色、祭典實施及不同公共事務決策模式,原住民族每年專屬專有之祭儀節日,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主擇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考量每個原住民族部落之傳統特色、祭典實施及不同公共事務決策模式,原住民族每年專屬專有之祭儀節日,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主擇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農曆除夕。
二、春節。
三、民族掃墓節。
四、端午節。
五、中秋節。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農曆除夕。
二、春節。
三、民族掃墓節。
四、端午節。
五、中秋節。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三)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重陽敬老節:農曆九月九日。
(七)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行擇定,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九)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由各民族及宗教群體自行擇定,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三、農民節:立春日。
四、婦女節:三月八日。
五、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
六、兒童節:四月四日。
七、世界地球日:四月二十二日。
八、勞動節:五月一日。
九、國際護士節:五月十二日。
十、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十一、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十二、父親節:八月八日。
十三、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週日。
十四、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五、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三)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重陽敬老節:農曆九月九日。
(七)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行擇定,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九)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由各民族及宗教群體自行擇定,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三、農民節:立春日。
四、婦女節:三月八日。
五、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
六、兒童節:四月四日。
七、世界地球日:四月二十二日。
八、勞動節:五月一日。
九、國際護士節:五月十二日。
十、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十一、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十二、父親節:八月八日。
十三、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週日。
十四、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五、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立法說明
一、明訂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本條例所訂之民俗節日為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敬老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上述節日蘊含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訂為民俗節日。其餘節日包括消防節、農民節、婦女節、國際醫師節、兒童節、世界地球日、勞動節、國際護士節、母親節、警察節、父親節、祖父母節、軍人節、教師節。
三、政府為發揚慎終追遠之美德,訂清明節為民族掃墓節,其日期依節氣而定,考量民間亦慣稱清明節,故還原節日名稱(依據中央氣象局所提供資料,清明日之推算方式,由春分開始將地球公轉太陽的軌道上,每15度定一個節氣,一周360度共分為二十四節氣。假設地球不動,太陽全年繞地球一周,將春分時太陽所在位置的春分點定為太陽黃經度零度,當太陽運行到太陽黃經度15度時,定為清明。近一百餘年(西元1900年至2010年),清明日曾出現在四月四、五、六日中之一日。
四、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族群、部落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族群、部落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故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行擇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以應實際需要。
五、民族及宗教之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群體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民族、宗教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故由各民族及宗教團體自行擇定後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以應實際需要。
六、民國62年1月3日,內政部警政署以(六二)警署消字第2007號令,核定62年1月19日為「第一屆消防節」。
七、立春,是二十四節氣中的第一個節氣,指太陽到達黃經315度時,為公曆每年2月3日至5日之間,表示春天的開始,於傳統農業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八、世界地球日源自於1970年,由美國威斯康辛州兩名參議員發起,吸引大批美國人民上街頭,遊說國會議員通過環境生態法案。到了1990年,已有141個國家,共2億人參與,環保議題在各地蔓延。每年4月22日的世界地球日已成為國際重要的環保節日。
九、1991年,美國國會將3月30日定為醫生節,後為全球沿用。
十、1886年5月1日,美國勞工以芝加哥為中心,於全美進行大規模罷工和示威遊行,要求改善勞動條件、實行八小時工作制。5月4日,在芝加哥乾草市場舉行集會的勞工遭警察開槍鎮壓,其中數人死亡,史稱「乾草市場事件」(Haymarket Affair)。1889年,為紀念上述歷史,第一國際決議未來,每年5月1日為「國際勞動節」,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接納、採用。
十一、南丁格爾被譽為近代護理創始人,致力推動世界各地護理工作與護士教育的發展,1963年國際護士會決定以她的生日5月12日為國際護士節。
十二、母親節由安娜‧賈維斯(Anna Jarvis,1864-1948)發起,她提出應設立一個紀念日來紀念沒沒無聞做出奉獻的母親們,1913年,美國國會確定將每年5月的第二個星期日作為法定的母親節。
十三、「警察法」於1979年6月15日正式施行,時任警政署長孔令晟特別將615定為警察節。
十四、8月8日取「爸爸」之諧音,訂為父親節。
十五、由教育部發起祖父母節,定在每年8月的第四個星期日,可以趁學童在開始學期前,與祖父母相處增進親情。
二、本條例所訂之民俗節日為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敬老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上述節日蘊含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訂為民俗節日。其餘節日包括消防節、農民節、婦女節、國際醫師節、兒童節、世界地球日、勞動節、國際護士節、母親節、警察節、父親節、祖父母節、軍人節、教師節。
三、政府為發揚慎終追遠之美德,訂清明節為民族掃墓節,其日期依節氣而定,考量民間亦慣稱清明節,故還原節日名稱(依據中央氣象局所提供資料,清明日之推算方式,由春分開始將地球公轉太陽的軌道上,每15度定一個節氣,一周360度共分為二十四節氣。假設地球不動,太陽全年繞地球一周,將春分時太陽所在位置的春分點定為太陽黃經度零度,當太陽運行到太陽黃經度15度時,定為清明。近一百餘年(西元1900年至2010年),清明日曾出現在四月四、五、六日中之一日。
四、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族群、部落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族群、部落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故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行擇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以應實際需要。
五、民族及宗教之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群體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民族、宗教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故由各民族及宗教團體自行擇定後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以應實際需要。
六、民國62年1月3日,內政部警政署以(六二)警署消字第2007號令,核定62年1月19日為「第一屆消防節」。
七、立春,是二十四節氣中的第一個節氣,指太陽到達黃經315度時,為公曆每年2月3日至5日之間,表示春天的開始,於傳統農業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八、世界地球日源自於1970年,由美國威斯康辛州兩名參議員發起,吸引大批美國人民上街頭,遊說國會議員通過環境生態法案。到了1990年,已有141個國家,共2億人參與,環保議題在各地蔓延。每年4月22日的世界地球日已成為國際重要的環保節日。
九、1991年,美國國會將3月30日定為醫生節,後為全球沿用。
十、1886年5月1日,美國勞工以芝加哥為中心,於全美進行大規模罷工和示威遊行,要求改善勞動條件、實行八小時工作制。5月4日,在芝加哥乾草市場舉行集會的勞工遭警察開槍鎮壓,其中數人死亡,史稱「乾草市場事件」(Haymarket Affair)。1889年,為紀念上述歷史,第一國際決議未來,每年5月1日為「國際勞動節」,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接納、採用。
十一、南丁格爾被譽為近代護理創始人,致力推動世界各地護理工作與護士教育的發展,1963年國際護士會決定以她的生日5月12日為國際護士節。
十二、母親節由安娜‧賈維斯(Anna Jarvis,1864-1948)發起,她提出應設立一個紀念日來紀念沒沒無聞做出奉獻的母親們,1913年,美國國會確定將每年5月的第二個星期日作為法定的母親節。
十三、「警察法」於1979年6月15日正式施行,時任警政署長孔令晟特別將615定為警察節。
十四、8月8日取「爸爸」之諧音,訂為父親節。
十五、由教育部發起祖父母節,定在每年8月的第四個星期日,可以趁學童在開始學期前,與祖父母相處增進親情。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五日、元宵節放假三日、農曆除夕(含小年夜)、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二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元宵節。
三、民族掃墓節。
四、端午節。
五、中秋節。
六、冬至。
七、農曆除夕(含小年夜)。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九、其他民族、新住民及正式宗教之重要民俗及紀念日:各該民族、新住民及正式宗教放假日期,由內政部參酌各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春節。
二、元宵節。
三、民族掃墓節。
四、端午節。
五、中秋節。
六、冬至。
七、農曆除夕(含小年夜)。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九、其他民族、新住民及正式宗教之重要民俗及紀念日:各該民族、新住民及正式宗教放假日期,由內政部參酌各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我國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
一、春節傳統上為農曆正月初五為開工日,公、私立機關、機構皆有傳統民俗活動,理應將假期延長至農曆正月初五,以符合民俗。
二、元宵節是農曆新年的第一個月圓之夜,象徵著春天的到來,也是傳統新春定義的最後一天。國內更有舉辦元宵燈會等活動慶祝,將元宵節正式定為放假日,得使各機關與機構、民眾正式迎接春天來臨。
三、冬至,為北半球白天最短的一天。民國初年,冬至曾與新春、端午、中秋齊名,是四大節日之一,民間亦存在祭祀等相關習俗。金門縣冬至時尚保留祭祖儀式,亦實行公假制度,然臺灣本島、澎湖群島、馬祖列島並不放假。冬至為傳統民俗節日,各地區放假與否不統一,爰於民俗節日中增訂,統一民俗節日放假日期。
四、農曆除夕前之小年夜為家庭團聚之重要聚會,為便於外地工作民眾提早返家,降低通勤之舟車勞頓,將小年夜假期由調整放假修訂為正式放假日。
五、台灣為多元民族社會,少數民族、新住民、原住民族及及其他正式宗教為我國重要族群,雖然較少民眾參與,仍不可忽略其民俗、宗教需求,應提升相關民俗節日之天數,以尊重少數民族、新住民、原住民族及其他正式宗教之民俗慶典。
一、春節傳統上為農曆正月初五為開工日,公、私立機關、機構皆有傳統民俗活動,理應將假期延長至農曆正月初五,以符合民俗。
二、元宵節是農曆新年的第一個月圓之夜,象徵著春天的到來,也是傳統新春定義的最後一天。國內更有舉辦元宵燈會等活動慶祝,將元宵節正式定為放假日,得使各機關與機構、民眾正式迎接春天來臨。
三、冬至,為北半球白天最短的一天。民國初年,冬至曾與新春、端午、中秋齊名,是四大節日之一,民間亦存在祭祀等相關習俗。金門縣冬至時尚保留祭祖儀式,亦實行公假制度,然臺灣本島、澎湖群島、馬祖列島並不放假。冬至為傳統民俗節日,各地區放假與否不統一,爰於民俗節日中增訂,統一民俗節日放假日期。
四、農曆除夕前之小年夜為家庭團聚之重要聚會,為便於外地工作民眾提早返家,降低通勤之舟車勞頓,將小年夜假期由調整放假修訂為正式放假日。
五、台灣為多元民族社會,少數民族、新住民、原住民族及及其他正式宗教為我國重要族群,雖然較少民眾參與,仍不可忽略其民俗、宗教需求,應提升相關民俗節日之天數,以尊重少數民族、新住民、原住民族及其他正式宗教之民俗慶典。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農曆除夕。
二、春節。
三、元宵節。
四、清明節。
五、端午節。
六、中秋節。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農曆除夕。
二、春節。
三、元宵節。
四、清明節。
五、端午節。
六、中秋節。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參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
二、元宵節在台灣民俗節慶中又稱「小過年」,亦於全台各地舉辦台灣燈會、新北平溪天燈、苗栗(火旁)龍、台東炸寒單、台南鹽水蜂炮等慶祝活動,其熱鬧程度亦是國內最盛大之傳統文化節慶,故增訂元宵節為放假一日,以符應民情及活絡經濟觀光。
二、元宵節在台灣民俗節慶中又稱「小過年」,亦於全台各地舉辦台灣燈會、新北平溪天燈、苗栗(火旁)龍、台東炸寒單、台南鹽水蜂炮等慶祝活動,其熱鬧程度亦是國內最盛大之傳統文化節慶,故增訂元宵節為放假一日,以符應民情及活絡經濟觀光。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三)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重陽敬老節:農曆九月九日。
(七)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行擇定,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九)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由各民族及宗教群體自行擇定,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三、農民節:立春日。
四、婦女節:三月八日。
五、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
六、兒童節:四月四日。
七、世界地球日:四月二十二日。
八、勞動節:五月一日。
九、國際護士節:五月十二日。
十、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十一、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十二、父親節:八月八日。
十三、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週日。
十四、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五、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六、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七、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三)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重陽敬老節:農曆九月九日。
(七)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行擇定,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九)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由各民族及宗教群體自行擇定,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三、農民節:立春日。
四、婦女節:三月八日。
五、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
六、兒童節:四月四日。
七、世界地球日:四月二十二日。
八、勞動節:五月一日。
九、國際護士節:五月十二日。
十、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十一、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十二、父親節:八月八日。
十三、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週日。
十四、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五、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六、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七、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立法說明
一、明定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本條例所訂之民俗節日為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敬老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上述節日蘊含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訂為民俗節日。其餘節日包括消防節、農民節、婦女節、國際醫師節、兒童節、世界地球日、勞動節、國際護士節、母親節、警察節、父親節、祖父母節、軍人節、教師節。
三、政府為發揚慎終追遠之美德,訂清明節為民族掃墓節,其日期依節氣而定,考量民間亦慣稱清明節。
四、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族群、部落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族群、部落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故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行擇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以應實際需要。
五、民族及宗教之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群體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民族、宗教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故由各民族及宗教團體自行擇定後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以應實際需要。
六、民國六十二年一月三日,內政部警政署以(六二)警署消字第2007號令,核定六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為「第一屆消防節」。
七、世界地球日源自於一九七0年,由美國威斯康辛州兩名參議員發起,吸引大批美國人民上街頭,遊說國會議員通過環境生態法案。到了一九九0年,已有一百四十一個國家,共二億人參與,環保議題在各地蔓延。每年四月二十二日的世界地球日已成為國際重要的環保節日。
八、一九九一年,美國國會將三月三十日定為醫生節,後為全球沿用。
九、一八八六年五月一日,美國勞工以芝加哥為中心,於全美進行大規模罷工和示威遊行,要求改善勞動條件、實行八小時工作制。五月四日,在芝加哥乾草市場舉行集會的勞工遭警察開槍鎮壓,其中數人死亡,史稱「乾草市場事件」(Haymarket Affair)。一八八九年,為紀念上述歷史,第一國際決議未來,每年五月一日為「國際勞動節」,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接納、採用。
十、南丁格爾被譽為近代護理創始人,致力推動世界各地護理工作與護士教育的發展,一九六三年國際護士會決定以她的生日五月十二日為國際護士節。
十一、母親節由安娜‧賈維斯發起,她提出應設立一個紀念日來紀念沒沒無聞做出奉獻的母親們,一九一三年,美國國會確定將每年五月的第二個星期日作為法定的母親節。
十二、「警察法」於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五日正式施行,時任警政署長孔令晟特別將六一五定為警察節。
十三、八月八日取「爸爸」之諧音,訂為父親節。
十四、由教育部發起祖父母節,定在每年八月的第四個星期日,可以趁學童在開始學期前,與祖父母相處增進親情。
二、本條例所訂之民俗節日為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敬老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上述節日蘊含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訂為民俗節日。其餘節日包括消防節、農民節、婦女節、國際醫師節、兒童節、世界地球日、勞動節、國際護士節、母親節、警察節、父親節、祖父母節、軍人節、教師節。
三、政府為發揚慎終追遠之美德,訂清明節為民族掃墓節,其日期依節氣而定,考量民間亦慣稱清明節。
四、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族群、部落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族群、部落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故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行擇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以應實際需要。
五、民族及宗教之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群體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民族、宗教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故由各民族及宗教團體自行擇定後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以應實際需要。
六、民國六十二年一月三日,內政部警政署以(六二)警署消字第2007號令,核定六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為「第一屆消防節」。
七、世界地球日源自於一九七0年,由美國威斯康辛州兩名參議員發起,吸引大批美國人民上街頭,遊說國會議員通過環境生態法案。到了一九九0年,已有一百四十一個國家,共二億人參與,環保議題在各地蔓延。每年四月二十二日的世界地球日已成為國際重要的環保節日。
八、一九九一年,美國國會將三月三十日定為醫生節,後為全球沿用。
九、一八八六年五月一日,美國勞工以芝加哥為中心,於全美進行大規模罷工和示威遊行,要求改善勞動條件、實行八小時工作制。五月四日,在芝加哥乾草市場舉行集會的勞工遭警察開槍鎮壓,其中數人死亡,史稱「乾草市場事件」(Haymarket Affair)。一八八九年,為紀念上述歷史,第一國際決議未來,每年五月一日為「國際勞動節」,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接納、採用。
十、南丁格爾被譽為近代護理創始人,致力推動世界各地護理工作與護士教育的發展,一九六三年國際護士會決定以她的生日五月十二日為國際護士節。
十一、母親節由安娜‧賈維斯發起,她提出應設立一個紀念日來紀念沒沒無聞做出奉獻的母親們,一九一三年,美國國會確定將每年五月的第二個星期日作為法定的母親節。
十二、「警察法」於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五日正式施行,時任警政署長孔令晟特別將六一五定為警察節。
十三、八月八日取「爸爸」之諧音,訂為父親節。
十四、由教育部發起祖父母節,定在每年八月的第四個星期日,可以趁學童在開始學期前,與祖父母相處增進親情。
第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國假暨文化節日逢週休二日者,應予補假。
補假之實施日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補假之實施日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國假暨文化節日逢週休二日應予補假。
二、授權主管機關擬定國假暨文化節日之補假方式。
二、授權主管機關擬定國假暨文化節日之補假方式。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立法說明
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與慶祝方式。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立法說明
一、明定節日放假規定。
二、明訂春節、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等七個節日之放假日數。
三、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蘊藏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定為民俗節日,並明定放假日數。
四、西元1925年8月,各國代表齊聚瑞士日內瓦舉行兒童幸福促進大會,並通過「保障兒童宣言」。此後各國政府先後訂定「兒童節」,我國亦規定4月4日為兒童節,以提醒各界重視並落實兒童教育、人權及福祉。同時,為利於親子互動,爰明定兒童節放假一日。
五、民族及宗教之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群體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民族、宗教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為保障少數群體、協助文化傳承,且避免按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僅具原住民族身份者得施放「祭典假」,反而造成原住民族於就業市場「劣勢」;故特以「文化學習假」及「多元文化日」概念,規定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均得依各民族及宗教群體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各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休假之。
六、有鑑於我國軍警消人力嚴重不足,已有嚴重過勞現象。現行法規,軍人節得依國防部規定放假,按照比例原則,警察與消防人員也應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
二、明訂春節、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等七個節日之放假日數。
三、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蘊藏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定為民俗節日,並明定放假日數。
四、西元1925年8月,各國代表齊聚瑞士日內瓦舉行兒童幸福促進大會,並通過「保障兒童宣言」。此後各國政府先後訂定「兒童節」,我國亦規定4月4日為兒童節,以提醒各界重視並落實兒童教育、人權及福祉。同時,為利於親子互動,爰明定兒童節放假一日。
五、民族及宗教之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群體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民族、宗教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為保障少數群體、協助文化傳承,且避免按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僅具原住民族身份者得施放「祭典假」,反而造成原住民族於就業市場「劣勢」;故特以「文化學習假」及「多元文化日」概念,規定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均得依各民族及宗教群體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各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休假之。
六、有鑑於我國軍警消人力嚴重不足,已有嚴重過勞現象。現行法規,軍人節得依國防部規定放假,按照比例原則,警察與消防人員也應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臺灣光復節:放假一日。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臺灣光復節:放假一日。
立法說明
一、我國紀念日、節日之紀念予慶祝方式。
二、臺灣光復節為我國於抗戰勝利後,臺澎主權回歸中華民國之節日,具有重要意義。
二、臺灣光復節為我國於抗戰勝利後,臺澎主權回歸中華民國之節日,具有重要意義。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立法說明
本條例參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與慶祝方式。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勞動節:放假一日。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勞動節:放假一日。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立法說明
一、明定節日放假規定。
二、明定春節、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等七個節日之放假日數。
三、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蘊藏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定為民俗節日,並明定放假日數。
四、西元1925年8月,各國代表齊聚瑞士日內瓦舉行兒童幸福促進大會,並通過「保障兒童宣言」。此後各國政府先後訂定「兒童節」,我國亦規定4月4日為兒童節,以提醒各界重視並落實兒童教育、人權及福祉。同時,為利於親子互動,爰明定兒童節放假一日。
五、每年五月一日為「國際勞動節」,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接納、採用,惟一般勞工必須配合雇主之要求或因現今派遣勞工日益遽增,乃服務於受雇於政府或是事業單位,須配合公務員辦公室時段無法共同於每年五月一日共同放假,爰調整直接放假一日,感念全體勞工之辛勞,也能讓家長與小孩多一天相處的日子,就有發揮家庭教育或是親子陪伴的功能。
六、民族及宗教之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群體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民族、宗教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為保障少數群體、協助文化傳承,且避免按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僅具原住民族身份者得施放「祭典假」,反而造成原住民族於就業市場「劣勢」;故特以「文化學習假」及「多元文化日」概念,規定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均得依各民族及宗教群體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各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休假之。
七、有鑑於我國軍警消人力嚴重不足,已有嚴重過勞現象。現行法規,軍人節得依國防部規定放假,按照比例原則,警察與消防人員也應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
二、明定春節、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等七個節日之放假日數。
三、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蘊藏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定為民俗節日,並明定放假日數。
四、西元1925年8月,各國代表齊聚瑞士日內瓦舉行兒童幸福促進大會,並通過「保障兒童宣言」。此後各國政府先後訂定「兒童節」,我國亦規定4月4日為兒童節,以提醒各界重視並落實兒童教育、人權及福祉。同時,為利於親子互動,爰明定兒童節放假一日。
五、每年五月一日為「國際勞動節」,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接納、採用,惟一般勞工必須配合雇主之要求或因現今派遣勞工日益遽增,乃服務於受雇於政府或是事業單位,須配合公務員辦公室時段無法共同於每年五月一日共同放假,爰調整直接放假一日,感念全體勞工之辛勞,也能讓家長與小孩多一天相處的日子,就有發揮家庭教育或是親子陪伴的功能。
六、民族及宗教之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群體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民族、宗教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為保障少數群體、協助文化傳承,且避免按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僅具原住民族身份者得施放「祭典假」,反而造成原住民族於就業市場「劣勢」;故特以「文化學習假」及「多元文化日」概念,規定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均得依各民族及宗教群體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各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休假之。
七、有鑑於我國軍警消人力嚴重不足,已有嚴重過勞現象。現行法規,軍人節得依國防部規定放假,按照比例原則,警察與消防人員也應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
第七條
凡落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之公民營事業單位,應申領獎勵補貼。
立法說明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係為法律規定,作為尊重與傳承原住民族之多元文化價值,應屬無疑。惟考量公營事業、民間企業之運作及經營,凡同意於上述單位服務原住民於該年度內履行完成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應享有獎勵補貼。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予工作日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彈性調整,並至遲於三個月前公告之。
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彈性調整,並至遲於三個月前公告之。
立法說明
明定依本法所定之放假日,若遇到星期六或星期日時之補假方式,以及農曆除夕及春節彈性放假之調整規定。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訂紀念日及節日逢週六、週日,一律補為連假。
二、現行「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規定,民俗節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者,其前、後上班日均予調整放假;紀念日則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假。為利與國際接軌及對外貿易,應儘量避免調整放假,惟考量民俗節日連續假期對於維繫民俗傳統,提供家族團聚機會,增進旅遊觀光,疏解交通運輸,具有重要意義及正面功能,爰參酌上開假期調整原則並酌作修正,於第二項明定民俗節日調整放假原則。
二、現行「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規定,民俗節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者,其前、後上班日均予調整放假;紀念日則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假。為利與國際接軌及對外貿易,應儘量避免調整放假,惟考量民俗節日連續假期對於維繫民俗傳統,提供家族團聚機會,增進旅遊觀光,疏解交通運輸,具有重要意義及正面功能,爰參酌上開假期調整原則並酌作修正,於第二項明定民俗節日調整放假原則。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以紀念日、節日之假期補假,不補行上班。
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以紀念日、節日之假期補假,不補行上班。
立法說明
依本法所定之放假日,若遇到星期六或星期日時之補假方式,以及農曆除夕及春節彈性放假之調整規定。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休息日應予補假。
為符社會民情對於紀念日及節日之需求,主管機關得調整假日前一日或後一日之工作日為放假日,並另補行上班。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因應春節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前二項調整放假與補行上班日,由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前公告之。
為符社會民情對於紀念日及節日之需求,主管機關得調整假日前一日或後一日之工作日為放假日,並另補行上班。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因應春節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前二項調整放假與補行上班日,由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前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參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本條例之放假日適逢例假日、休息日之放假方式。
二、本條例第二項明定:授權主管得調整該假日前或後一工作日之放假方式,以為連續假期。
三、本條例參酌「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故於第三項明定農曆除夕前一日為放假日,透過「補班挪移」方式,使春節連假至少七天假期。
四、本條例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彈性調整,並至遲於六個月前公告之。
二、本條例第二項明定:授權主管得調整該假日前或後一工作日之放假方式,以為連續假期。
三、本條例參酌「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故於第三項明定農曆除夕前一日為放假日,透過「補班挪移」方式,使春節連假至少七天假期。
四、本條例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彈性調整,並至遲於六個月前公告之。
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二、全國客家日、原住民族日、和平紀念日、環境日、國際移民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解嚴紀念及言論自由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行憲紀念日。
各機關、團體及學校得對紀念日及節日,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二、全國客家日、原住民族日、和平紀念日、環境日、國際移民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解嚴紀念及言論自由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行憲紀念日。
各機關、團體及學校得對紀念日及節日,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立法說明
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及慶祝方式。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本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外,其餘具有特殊意義之日時,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特殊職種需要及為民服務之行政機關學校放假之調移規定。
二、鑒於特殊職種需要及各行業經營需求有別,爰明定第四條、第六及第七條之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目的事業機關調移之。第四款之「事業單位」,包括公、民營事業單位在內。
三、考量本條例施行後之法律位階高於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為避免該辦法第四條所規範之對象,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其他為民服務機關、機構或軍事機關等,其放假產生法規適用之問題,爰將該條文適用之對象納入規範。
二、鑒於特殊職種需要及各行業經營需求有別,爰明定第四條、第六及第七條之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目的事業機關調移之。第四款之「事業單位」,包括公、民營事業單位在內。
三、考量本條例施行後之法律位階高於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為避免該辦法第四條所規範之對象,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其他為民服務機關、機構或軍事機關等,其放假產生法規適用之問題,爰將該條文適用之對象納入規範。
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本法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外,其餘具有特殊意義之日時,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本條例參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本條例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有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者,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逢週六、週日,一律補為連假。
二、現行「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規定,民俗節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者,其前、後上班日均予調整放假;紀念日則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假。為利與國際接軌及對外貿易,應儘量避免調整放假,惟考量民俗節日連續假期對於維繫民俗傳統,提供家族團聚機會,增進旅遊觀光,疏解交通運輸,具有重要意義及正面功能,爰參酌上開假期調整原則並酌作修正,於第二項明定民俗節日調整放假原則。
二、現行「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規定,民俗節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者,其前、後上班日均予調整放假;紀念日則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假。為利與國際接軌及對外貿易,應儘量避免調整放假,惟考量民俗節日連續假期對於維繫民俗傳統,提供家族團聚機會,增進旅遊觀光,疏解交通運輸,具有重要意義及正面功能,爰參酌上開假期調整原則並酌作修正,於第二項明定民俗節日調整放假原則。
第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外交部授權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駐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一、明定駐外單位機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規定。
二、目前各機關配屬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等駐外機構之單位或人員,除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外,並受各該駐外館處首長之指揮監督,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目前係依外交部規定辦理,主要係配合駐在國之國定假日放假,依我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者,僅限元旦、春節及國慶日,倘該三假日適逢當地例假日,不另予補假。另政府於香港、澳門地區設立之交流機構,其放假情形亦有別於國內,為免產生法規適用爭議,爰對政府機關派駐境外,執行國家涉外事務之機構,明定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規定辦理。
二、目前各機關配屬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等駐外機構之單位或人員,除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外,並受各該駐外館處首長之指揮監督,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目前係依外交部規定辦理,主要係配合駐在國之國定假日放假,依我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者,僅限元旦、春節及國慶日,倘該三假日適逢當地例假日,不另予補假。另政府於香港、澳門地區設立之交流機構,其放假情形亦有別於國內,為免產生法規適用爭議,爰對政府機關派駐境外,執行國家涉外事務之機構,明定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特殊職種需要及為民服務之行政機關學校放假之調移規定。
二、鑒於特殊職種需要及各行業經營需求有別,爰明定部份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目的事業機關調移之。第四款之「事業單位」,包括公、民營事業單位在內。
三、考量本條例施行後之法律位階高於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為避免該辦法第四條所規範之對象,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其他為民服務機關、機構或軍事機關等,其放假產生法規適用之問題,爰將該條文適用之對象納入規範。
二、鑒於特殊職種需要及各行業經營需求有別,爰明定部份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目的事業機關調移之。第四款之「事業單位」,包括公、民營事業單位在內。
三、考量本條例施行後之法律位階高於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為避免該辦法第四條所規範之對象,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其他為民服務機關、機構或軍事機關等,其放假產生法規適用之問題,爰將該條文適用之對象納入規範。
第十條
除本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紀念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考量本條例所定紀念日及節日皆有其歷史緣由或民俗傳統,僅限特定範圍。為保持彈性,非屬本條例規範範疇者,若各族群、團體或各級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對具特殊意義之日,認為有統一明訂、以資慶祝或紀念之需要者,因不涉放假,明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外交部授權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駐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一、明定駐外單位機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規定。
二、目前各機關配屬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等駐外機構之單位或人員,除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外,並受各該駐外館處首長之指揮監督,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目前係依外交部規定辦理,主要係配合駐在國之國定假日放假,依我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者,僅限元旦、春節及國慶日,倘該三假日適逢當地例假日,不另予補假。另政府於香港、澳門地區設立之交流機構,其放假情形亦有別於國內,為免產生法規適用爭議,爰對政府機關派駐境外,執行國家涉外事務之機構,明定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規定辦理。
二、目前各機關配屬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等駐外機構之單位或人員,除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外,並受各該駐外館處首長之指揮監督,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目前係依外交部規定辦理,主要係配合駐在國之國定假日放假,依我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者,僅限元旦、春節及國慶日,倘該三假日適逢當地例假日,不另予補假。另政府於香港、澳門地區設立之交流機構,其放假情形亦有別於國內,為免產生法規適用爭議,爰對政府機關派駐境外,執行國家涉外事務之機構,明定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條例施行日期。
除本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紀念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考量本條例所定紀念日及節日皆有其歷史緣由或民俗傳統,僅限特定範圍。為保持彈性,非屬本條例規範範疇者,若各族群、團體或各級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對具特殊意義之日,認為有統一明訂、以資慶祝或紀念之需要者,因不涉放假,明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條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