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法律名稱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立法說明
1、 照委員牛煦庭等提案通過。2、 名稱: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修正通過)
為彰顯紀念日及節日之特殊意義,並規定放假日期及舉行慶祝或紀念活動,以紀念國家發展歷史、傳承各族群傳統民俗及促進多元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為彰顯紀念日及節日之特殊意義,並規定放假日期及舉行慶祝或紀念活動,以紀念國家發展歷史、傳承各族群傳統民俗及促進多元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1、 修正通過。2、 條文修正如下:第一條 為彰顯紀念日及節日之特殊意義,並規定放假日期及舉行慶祝或紀念活動,以紀念國家發展歷史、傳承各族群傳統民俗及促進多元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條例。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國家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照委員牛煦庭等提案通過)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1、 照委員牛煦庭等提案通過。2、 條文如下: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農曆一月二十日。
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四、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五、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六、國家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八、國慶日:十月十日。
九、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農曆一月二十日。
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四、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五、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六、國家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八、國慶日:十月十日。
九、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立法說明
明定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照委員牛煦庭等22人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提案、委員牛煦庭等50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委員會初步審查修正條文併案保留協商)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五、總統直選紀念日:三月二十三日。
六、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七、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八、白色恐怖記憶日:五月十九日。
九、婚姻平權紀念日:五月二十四日。
十、原住民族抵抗日:六月二十六日。
十一、抗戰紀念日:七月七日。
十二、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十三、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十四、終戰紀念日:八月十五日。
十五、八二三紀念日:八月二十三日。
十六、鄭成功誕辰紀念日:八月二十七日。
十七、國家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十八、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九、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十、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二十一、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
二十二、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二十三、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二十四、美麗島事件紀念日:十二月十日
二十五、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二十六、全國客家日:十二月二十八日。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五、總統直選紀念日:三月二十三日。
六、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七、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八、白色恐怖記憶日:五月十九日。
九、婚姻平權紀念日:五月二十四日。
十、原住民族抵抗日:六月二十六日。
十一、抗戰紀念日:七月七日。
十二、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十三、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十四、終戰紀念日:八月十五日。
十五、八二三紀念日:八月二十三日。
十六、鄭成功誕辰紀念日:八月二十七日。
十七、國家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十八、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九、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十、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二十一、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
二十二、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二十三、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二十四、美麗島事件紀念日:十二月十日
二十五、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二十六、全國客家日:十二月二十八日。
立法說明
一、照委員牛煦庭等22人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提案、委員牛煦庭等50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委員會初步審查修正條文併案保留協商。二、委員會初步審查修正條文如下:第三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四、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五、總統直選紀念日:三月二十三日。六、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七、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八、白色恐怖記憶日:五月十九日。九、婚姻平權紀念日:五月二十四日。十、原住民族抵抗日:六月二十六日。十一、抗戰紀念日:七月七日。十二、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十三、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十四、終戰紀念日:八月十五日。十五、八二三紀念日:八月二十三日。十六、鄭成功誕辰紀念日:八月二十七日。十七、國家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十八、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十九、國慶日:十月十日。二十、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二十一、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二十二、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二十三、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二十四、美麗島事件紀念日:十二月十日二十五、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二十六、全國客家日:十二月二十八日。
我國國家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六、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七、八二三紀念日:八月二十三日。
八、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九、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新住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十二、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六、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七、八二三紀念日:八月二十三日。
八、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九、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新住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十二、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
立法說明
我國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全國客家日。
三、和平紀念日。
四、國慶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全國客家日。
三、和平紀念日。
四、國慶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立法說明
明定我國紀念日之放假規定。
(照委員牛煦庭等22人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提案及委員牛煦庭等50人所提修正動議併案保留協商)
立法說明
照委員牛煦庭等22人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提案及委員牛煦庭等50人所提修正動議併案保留協商。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立法說明
我國紀念日之紀念方式及放假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四日。
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四日。
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
(照委員牛煦庭等22人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提案、委員牛煦庭等50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委員會初步審查修正條文併案保留協商)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三)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元節:農曆七月十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重陽節:農曆九月九日。
(八)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九)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及徵詢各該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二、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三、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四、農民節:定於立春日。
五、世界母語日:二月二十一日。
六、婦女節:三月八日。
七、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八、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九、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
十、兒童節:四月四日。
十一、勞動節:五月一日。
十二、佛陀誕辰日:農曆四月八日。
十三、國際護理師節:五月十二日。
十四、母親節:五月第二個星期日。
十五、環境日:六月五日。
十六、國家海洋日:六月八日。
十七、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十八、漁民節:七月一日。
十九:父親節:八月八日。
二十: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星期日。
二十一、軍人節:九月三日。
二十二、國民體育日:九月九日。
二十三、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二十四、海巡節:十一月八日。
二十五、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二十六、身心障礙者日:十二月三日。
二十七、人權日:十二月十日。
二十八、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二十九、其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三)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元節:農曆七月十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重陽節:農曆九月九日。
(八)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九)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及徵詢各該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二、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三、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四、農民節:定於立春日。
五、世界母語日:二月二十一日。
六、婦女節:三月八日。
七、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八、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九、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
十、兒童節:四月四日。
十一、勞動節:五月一日。
十二、佛陀誕辰日:農曆四月八日。
十三、國際護理師節:五月十二日。
十四、母親節:五月第二個星期日。
十五、環境日:六月五日。
十六、國家海洋日:六月八日。
十七、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十八、漁民節:七月一日。
十九:父親節:八月八日。
二十: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星期日。
二十一、軍人節:九月三日。
二十二、國民體育日:九月九日。
二十三、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二十四、海巡節:十一月八日。
二十五、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二十六、身心障礙者日:十二月三日。
二十七、人權日:十二月十日。
二十八、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二十九、其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
立法說明
一、照委員牛煦庭等22人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提案、委員牛煦庭等50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委員會初步審查修正條文併案保留協商。二、委員會初步審查修正條文如下:第五條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一、民俗節日:(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三)清明節:定於清明日。(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五)中元節:農曆七月十五日。(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七)重陽節:農曆九月九日。(八)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九)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及徵詢各該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二、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三、消防節:一月十九日。四、農民節:定於立春日。五、世界母語日:二月二十一日。六、婦女節:三月八日。七、植樹節:三月十二日。八、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九、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十、兒童節:四月四日。十一、勞動節:五月一日。十二、佛陀誕辰日:農曆四月八日。十三、國際護理師節:五月十二日。十四、母親節:五月第二個星期日。十五、環境日:六月五日。十六、國家海洋日:六月八日。十七、警察節:六月十五日。十八、漁民節:七月一日。十九:父親節:八月八日。二十: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星期日。二十一、軍人節:九月三日。二十二、國民體育日:九月九日。二十三、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二十四、海巡節:十一月八日。二十五、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二十六、身心障礙者日:十二月三日。二十七、人權日:十二月十日。二十八、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二十九、其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我國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
第六條
下列節日,相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放假一日。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放假一日。
立法說明
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與慶祝方式。
(照委員牛煦庭等22人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提案、委員牛煦庭等50人所提修正動議、委員麥玉珍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委員會初步審查修正條文併案保留協商)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教師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四、消防節及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六、海巡節:依海洋委員會規定放假。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教師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四、消防節及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六、海巡節:依海洋委員會規定放假。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立法說明
一、照委員牛煦庭等22人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提案、委員牛煦庭等50人所提修正動議、委員麥玉珍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委員會初步審查修正條文併案保留協商。二、委員會初步審查修正條文如下: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二、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教師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四、消防節及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六、海巡節:依海洋委員會規定放假。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婦女節:三月八日。
二、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四、勞動節:五月一日。
五、軍人節:九月三日。
六、國民體育日:九月九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十、全國客家日:農曆一月二十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放假一日。
一、婦女節:三月八日。
二、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四、勞動節:五月一日。
五、軍人節:九月三日。
六、國民體育日:九月九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十、全國客家日:農曆一月二十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放假一日。
立法說明
我國紀念日、節日之紀念與慶祝方式。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立法說明
明定法定放假日、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時之放假方式。
(不予採納)
立法說明
不予採納。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不需補班。
立法說明
依本法所定之放假日,若遇到星期六或星期日時之補假方式。
第八條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稱休假日,調整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前項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立法說明
明定彈性休假之放假方式。
(修正通過)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立法說明
1、 修正通過。2、 條文修正如下: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本法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外,其餘具有特殊意義之日時,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九條
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紀念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外,其餘具有特殊意義之日時,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不予採納)
立法說明
不予採納。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第十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二、為避免造成社會各界已排定之行程因本條例之施行而受影響,爰俟本院三讀時再行討論施行日期,並應自該年首日施行。
二、為避免造成社會各界已排定之行程因本條例之施行而受影響,爰俟本院三讀時再行討論施行日期,並應自該年首日施行。
(照委員牛煦庭等22人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提案及委員牛煦庭等50人所提修正動議併案保留協商)
立法說明
照委員牛煦庭等22人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提案及委員牛煦庭等50人所提修正動議併案保留協商。
第十二條
(不予採納)
立法說明
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