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為紀念民主發展、尊重多元文化及傳統民俗價值,並保障國民休息及自我發展之權利,茲明定全國一致之國定假日。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國定假日屬「文化憲法」之範疇,具有我國重要文化、歷史、社會、政治等意涵,更關乎國民休息權與自我發展權之實現,應享有法律上制度性保障之地位。我國現行國定假日法之規定為行政命令位階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長久以來專由行政機關自行擅定,實有不妥,有予立法明定之必要,並使全國放假日一致化。
二、國定假日屬「文化憲法」之範疇,具有我國重要文化、歷史、社會、政治等意涵,更關乎國民休息權與自我發展權之實現,應享有法律上制度性保障之地位。我國現行國定假日法之規定為行政命令位階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長久以來專由行政機關自行擅定,實有不妥,有予立法明定之必要,並使全國放假日一致化。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國定假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元旦及其翌日:一月一日及二日。
二、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四、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清明節:四月五日或前後一日。
七、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八、世界地球日:四月二十二日。
九、勞動節:五月一日。
十、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十一、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十二、原住民族正名紀念日:八月一日。
十三、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十四、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六、世界人權暨美麗島事件紀念日:十二月十日。
前項所定國定假日,為放假日。但兒童節與清明節為同一日時,由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公告調整兒童節放假之日。
除第一項規定外,為尊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舉行之必要,各原住民族部落得擇定歲時祭儀三日為放假日,於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元旦及其翌日:一月一日及二日。
二、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四、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清明節:四月五日或前後一日。
七、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八、世界地球日:四月二十二日。
九、勞動節:五月一日。
十、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十一、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十二、原住民族正名紀念日:八月一日。
十三、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十四、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六、世界人權暨美麗島事件紀念日:十二月十日。
前項所定國定假日,為放假日。但兒童節與清明節為同一日時,由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公告調整兒童節放假之日。
除第一項規定外,為尊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舉行之必要,各原住民族部落得擇定歲時祭儀三日為放假日,於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國定假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明定國家假日應予放假,全國一致為十九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蘊含重要歷史、生活、文化及傳承意義。由於各族部落之傳統、祭儀及公共事務決策方式不同,明定歲時祭儀日期由各族部落擇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明定國家假日應予放假,全國一致為十九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蘊含重要歷史、生活、文化及傳承意義。由於各族部落之傳統、祭儀及公共事務決策方式不同,明定歲時祭儀日期由各族部落擇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條
國定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逢例假日者,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立法說明
一、明定國定假日逢例假例假日應予補假一天。
二、明定國定假日逢例假之補假方式。
二、明定國定假日逢例假之補假方式。
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使假日連續,於必要時,得公告調整國定假日之放假日及補行上班之日。
前項之調整,不受其他法律禁止於例假日工作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公告,應於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為之。
前項之調整,不受其他法律禁止於例假日工作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公告,應於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為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必要時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之規定,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主管機關應於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公告之。
二、為調整放假而需於例假日出勤,不受其他法律禁止例假日出勤規定的限制。
二、為調整放假而需於例假日出勤,不受其他法律禁止例假日出勤規定的限制。
第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