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文智等15人 105/03/18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三、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因本條例係基準性質之普通法,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兼顧勞資權益,爰列但書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訂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農曆元月二十日。

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四、孫文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五、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六、環境日:六月五日。

七、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九、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反暴力日:十一月二十五日。
立法說明
一、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本條例所定之紀念日,均有其重要歷史緣由,對國家發展具深遠影響,足資全國人民紀念。

三、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十四條「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之貢獻」,客委會業於九十九年九月公布農曆一月二十日「天穿日」為全國客家日。

四、為紀念鄭南榕先生為台灣言論自由的奉獻犧牲,促成刑法第一百條的廢除,台灣人民重獲得公開討論國家體制的言論自由,擬將四月七日鄭南榕先生自焚殉道日訂為言論自由日。

五、西元一九七二年六月五日,聯合國於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發表人類環境宣言及行動計畫,開啟永續發展概念,並將當日定為世界環境日,以資紀念。台灣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制定「環境基本法」,明定六月五日為環境日。身為地球村一員,應落實節能減碳,以確保環境生態的永續發展。故將環境日明定為國家紀念日。

六、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已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且第十條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為體現政府重視原住民族之地位與權益,以及肯定多元文化之精神,擬訂八月一日為原住民族日。

七、全球各地天災頻傳,頻率與損害程度有加劇趨勢,嚴重危及生命財產安全。除應重視環境保護外,政府與人民皆需加強災前防範演練與提升應變處置意識,才能減輕傷害。同時為記取九二一地震造成重大傷亡之教訓,故將九月二十一日訂為防災日。

八、鑒於台灣地區家暴通報件數激增、校園霸凌暴力事件頻傳,政府應積極正視,擬參照聯合國「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將十一月二十五日訂為國定反暴力日,以喚起國人正視暴力問題,呼籲國人防杜暴力。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應懸掛國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孫文紀念日、言論自由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及國慶日舉行紀念活動。

二、其他紀念日依其性質舉行紀念活動。

各機關、團體及學校得依紀念日及節日之性質,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立法說明
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及慶祝方式。

二、為彰顯紀念日之特殊意義,展現舉國慶祝或紀念之景象,規定紀念日舉行紀念活動並懸掛國旗。

三、現行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和平紀念日當日下半旗一日。有關和平紀念日懸掛國旗,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第五條
紀念日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立法說明
一、開國紀念日及國慶日係國家建國歷史中最重要之紀念日,具有深遠意義,為緬懷前人建國艱辛,凝聚全民國家意識,爰明定各放假一日。

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爰配合相關條例,明定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以省思緬懷,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
第六條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二、宗教性節日:依據內政部民政司統計,國內主要宗教類別計有廿一個,本於憲法肯定宗教信仰多元之精神,各宗教信仰舉辦歲時祭儀之時間不同,故其日期由內政部民政司參酌各該宗教習俗定之,以應實際需要。

三、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四、濕地日:二月二日。

五、農民節:立春日。

六、元宵節:農曆正月十五日。

七、婦女節:三月八日。

八、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九、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

十、兒童節:四月四日。

十一、世界地球日:四月二十二日。

十二、全國勞動節:五月一日。

十三、國際護士節:五月十二日。

十四、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十五、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十六:父親節:八月八日。

十七: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週日。

十八、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九、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二十、重陽敬老節:農曆九月九日。
立法說明
一、明定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本條例所定之民俗節日為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敬老節、除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上述民俗節日,蘊藏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定為民俗節日。其餘節日包括消防節、溼地日、農民節、元宵節、婦女節、植樹節、醫師節、兒童節、世界地球日、全國勞動節、國際護士節、母親節、警察節、父親節、祖父母節、軍人節、教師節、重陽敬老節。

三、政府為發揚慎終追遠之美德,訂清明節為民族掃墓節,其日期依節氣而定,考量民間亦慣稱清明節,故還原節日名稱。

四、依據中央氣象局所提供資料,清明日之推算方式,由春分開始將地球公轉太陽的軌道上,每十五度定一個節氣,一周三六○度共分為二十四節氣。假設地球不動,太陽全年繞地球一周,將春分時太陽所在位置的春分點定為太陽黃經度零度,當太陽運行到太陽黃經度十五度時,定為清明。近一百餘年(西元一九○○年至二○一○年),清明日曾出現在四月四、五、六日中之一日。

五、原住民各族之歲時祭儀與其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蘊藏深刻之部落倫理、宗教信仰及社會規範,為各原住民族部落重要文化核心價值。本於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精神,爰將原住民族之歲時祭儀明定為民俗節日。惟各部落舉辦之時間不同,難訂出具體時間,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定之,以應實際需要。

六、依據內政部民政司統計,以世界性宗教、源至世界各地可考證創教年代達五十年以上、在台組織發展達一定規模來分類,迄一○三年為止台灣主要宗教類別計有廿一個。

七、六十二年一月三日內政部警政署以(六二)警署消字第2007號令,核定六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為「第一屆消防節」。

八、濕地日為紀念在一九七一年二月二日所舉辦的拉姆薩(RAMSAR)濕地會議而設。

九、立春,是二十四節氣中的第一個節氣,指太陽到達黃經315°時,為公曆每年二月三日至五日之間,表示春天的開始。

十、世界地球日源自於一九七○年,由美國威斯康辛州兩名參議員發起,吸引大批美國人民上街頭,遊說國會議員通過環境生態法案。到了一九九○年,已有一百四十一個國家,共兩億人參與,環保議題在各地蔓延。每年四月二十二日的世界地球日已成為國際重要的環保節日。

十一、一九九一年,美國國會將三月三十日定為醫生節,後為全球沿用。

十二、南丁格爾被譽為近代護理創始人,致力推動世界各地護理工作與護士教育的發展,一九六三年國際護士會決定以她的生日五月十二日為國際護士節。

十三、母親節由安娜·賈維斯(Anna Jarvis,1864─1948)發起,她提出應設立一個紀念日來紀念沒沒無聞做出奉獻的母親們,一九一三年,美國國會確定將每年五月的第二個星期日作為法定的母親節。

十四、「警察法」於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五日正式施行,時任警政署長孔令晟特別將六一五定為警察節。

十五、八月八日取「爸爸」之諧音,訂為父親節。

十六、由教育部發起祖父母節,定在每年八月的第四個星期日,可以趁學童在開始學期前,與祖父母相處增進親情。
第七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明定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應連結前後的周末調整,共放假九日,依法調整放假日不需補班補課。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全國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消防節、警察節、軍人節:依消防署、警政署、國防部規定放假。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立法說明
一、明定節日放假規定。

二、明訂春節、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七個節日之放假日數。

三、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蘊藏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定為民俗節日,並明定放假日數。

四、我國除夕及春節係連續假日的傳統民俗節慶,依照「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統計,民國九十六年至一四六年計五十個年度中,有卅一個年度的春節假期係符合九天彈性連假並補班補課慣例,比例超過。將春節連假固定為九天,有助觀光事業發展、工商運作、交通運輸調度效率,並能抒解國人工作壓力、增進家庭和諧。故應明定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一月三日)應連結前後的周末調整,共放假九日,依法調整之放假日,不需補班補課。

五、西元一九二五年八月,各國代表齊聚瑞士日內瓦舉行兒童幸福促進大會,並通過「保障兒童宣言」。此後各國政府先後訂定「兒童節」,我國亦規定四月四日為兒童節,以提醒各界重視並落實兒童教育、人權及福祉。同時,為利於親子互動,爰明定兒童節放假一日。

六、原住民歲時祭儀為各部落極其重要之文化核心價值,為免常發生原住民為參加部落祭典而曠職情事,銓敘部函釋「同意原住民公務員得以公假方式返回部落參加豐年節」。為公平起見,廣大勞工也應一體適用,明定原住民於其所屬部落舉辦歲時祭儀時,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以彰顯政府重視原住民族多元文化。

七、有鑑於我國軍警消人力嚴重不足,已有嚴重過勞現象。現行法規,軍人節得依國防部規定放假,按照比例原則,警察與消防人員也應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一日。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除農曆除夕暨春節之上班日調整,其餘節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逢週六、週日一律補假。

二、現行「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規定,民俗節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者,其前、後上班日均予調整放假;紀念日則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假。為利與國際接軌及對外貿易,應儘量避免調整放假,惟考量民俗節日連續假期對於維繫民俗傳統,提供家族團聚機會,增進旅遊觀光,疏解交通運輸,具有重要意義及正面功能,爰參酌上開假期調整原則並酌作修正,於第二項明定民俗節日調整放假原則。
第九條
第五條、第七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特殊職種需要及為民服務之行政機關學校放假之調移規定。

二、鑒於特殊職種需要及各行業經營需求有別,爰明定第五條、第七及第八條之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目的事業機關調移之。第四款之「事業單位」,包括公、民營事業單位在內。

三、考量本條例施行後之法律位階高於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為避免該辦法第四條所規範之對象,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其他為民服務機關、機構或軍事機關等,其放假產生法規適用之問題,爰將該條文適用之對象納入規範。
第十條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外交部授權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駐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一、明定駐外單位機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規定。

二、目前各機關配屬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等駐外機構之單位或人員,除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外,並受各該駐外館處首長之指揮監督,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目前係依外交部規定辦理,主要係配合駐在國之國定假日放假,依我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者,僅限元旦、春節及國慶日,倘該三假日適逢當地例假日,不另予補假。另政府於香港、澳門地區設立之交流機構,其放假情形亦有別於國內,為免產生法規適用爭議,爰對政府機關派駐境外,執行國家涉外事務之機構,明定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除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紀念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考量本條例所定紀念日及節日皆有其歷史緣由或民俗傳統,僅限特定範圍。為保持彈性,非屬本條例規範範疇者,若各族群、團體或各級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對具特殊意義之日,認為有統一明訂、以資慶祝或紀念之需要者,因不涉放假,明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條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