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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檢察官偵查犯罪,經被害人陳述其相處經驗與意見,並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向法院聲請羈押。
立法說明
一、據法務部統計,違反保護令罪判決確定數,自110年至今成長將超過35%。又今年一至六月累積1,226件,據此推估至年底恐有再創新高之虞。
二、又現行針對家庭暴力行為之預防性羈押制度過於寬鬆,依法務部111年至113年地方檢察署處理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案件統計,平均每年有3,309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罪,但檢察官聲請羈押者僅約223人,占比僅6.7%,顯見實務運作偏低。
三、上述數據及近年頻傳之家暴致命案件可見,檢察官所依據之卷證資料往往難以充分揭示加害人再次施暴之風險,導致被害人身心安全處於高度危險之境地。
四、綜上,修正本條第一項,明定檢察官於偵辦此類案件時,應聽取被害人之相處經驗及意見,作為是否聲請羈押之重要評估依據,以強化防範再犯之機制。
二、又現行針對家庭暴力行為之預防性羈押制度過於寬鬆,依法務部111年至113年地方檢察署處理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案件統計,平均每年有3,309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罪,但檢察官聲請羈押者僅約223人,占比僅6.7%,顯見實務運作偏低。
三、上述數據及近年頻傳之家暴致命案件可見,檢察官所依據之卷證資料往往難以充分揭示加害人再次施暴之風險,導致被害人身心安全處於高度危險之境地。
四、綜上,修正本條第一項,明定檢察官於偵辦此類案件時,應聽取被害人之相處經驗及意見,作為是否聲請羈押之重要評估依據,以強化防範再犯之機制。